高塔,这个被人们作为一种高门槛、高科技含量的肥料制造工艺,近几年吸引了不少业内人士的目光。“有条件的要上,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上。”一时间20多座高塔迅速建起,在各个角落无声地释放着能量,使高塔产品迅速陷入膨胀的“怪圈”。不久前,高塔肥料再掀波澜,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行业渴求技术支撑
说起高塔造粒工艺,业内人士并不陌生。目前事情的起因也并不复杂,拥有高塔专利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广州番禺正大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权为由诉上法庭,正大公司却一纸申请要求宣告芭田发明专利无效并被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受理,早于深圳芭田公司申请了高塔专利的四川开元集团也卷入了这场“混战”。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谁是第一个创业的人决定了谁侵谁的权。
上海化工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陈明良认为:“国内最早致力于高塔技术工程化的企业应该是开元集团的宁夏公司。”在高塔造粒工艺方面颇具权威的四川开元集团赵思俭总裁表示:“高塔技术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挪威,国内第一套高塔装置是开元集团在宁夏建造的。”如果说四川开元最先申请了专利,为什么作为“高塔专利第一人”的开元却让深圳芭田公司在侵权问题上先拔“头筹”?
究竟谁侵害谁的权利似乎还是剪不断理还乱,但是,“高塔之争”让上马高塔和尚未上马高塔的众多企业都参与了进来,足见业内对高塔的重视,也充分暴露出复合肥产业竞争有向知识产权方面进一步升级的趋势。从国际环境看,石油和化工技术、专利一直是国外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竞争的焦点,并不断加强对我国化工行业的制约和控制,使我国一部分化工项目面临着下马、购买专利、修改工艺路线或者提出专利无效诉讼的局面,特别是市场放开之际,国外企业又开始对中国进行新的“技术圈地”。从国内来看,行业门槛低和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正加速着同质化趋势,高塔项目的大量上马正加剧着竞争的进一步白热化。特别是在自主创新之年,适逢外资进入之际,国内企业在强练“内功”之时,与外抗衡更需要技术核心专利的有力支撑。
集体侵权屡屡上演
众所周知,化肥行业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使企业对产品技术、外形特征的严格界定成为生存和竞争的必要手段,设置高层面的技术“防线”迫使企业投入更多的精力。有企业认为,在无法控制外部环境的前提下,于外,企业只能呼吁市场环境的规范,于内,则寄希望于提高自己的技术门槛。但是,在一些企业拼命“设置高压线”的同时,“触电”行为依然蜂拥而至,行业性集体侵权行为时刻与专利人抗衡着,更与《专利法》保护专利人权益的初衷背道而驰。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同时,《专利法》第十二条也明确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化学发明审查部农业化学审查处处长杨明所描述的化肥行业的“一哄而上”,不正是行业性侵权行为的表象吗!早年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硫酸钾型复合肥由“发明专利”走向“全国性推广”也为今天的案例佐证着什么。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维权意识的普遍薄弱正加剧着这种行业现状,像深圳芭田公司通过法律方式维权的企业还是少之又少。更为可怕的是,一直以来,集体侵权行为助长了假冒伪劣之风,造成化肥界对高技术含量的曲解,使一些企业仅凭外观条件设立所谓的“高门槛”,特别是使一些化肥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原动力,日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软肋。
出路在于与时俱进
如果说“内忧外患”让科技创新成为中国肥料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那么渠道环境的维护则是这条通道高效、顺畅的保障。随着国内化工行业竞争的加剧,技术开发活跃以及技术更新快的特点日益显现,决定了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在行业中的地位,更对相关技术申报和受理程序的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行业要求。
“2001年我们就对塔式造粒申请了专利,如果说要打官司也应该是我们。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官司根本就没法打。”赵思俭认为,由于我国的专利制度不严,一个原本无法申请的专利变换一个方式就审核通过了,最终的结果就是专利一旦申请,申请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护。他忧心忡忡地说:“现在全国上马的十几套高塔设备中真正有专利的有多少?就像复合肥市场的现状,很难说清谁有专利授权。”
专利申请审核管理制度不能与时俱进暴露出监管中的软肋。日前,在四川省召开的全国专利运用与产业化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杨铁军副局长曾指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足且质量低下,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实际绩效与立法本意和客观要求尚有差距,知识产权技术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例如,很久以来,商标注册许可制度在给企业和商标申请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不良商标注册也混杂其中,抢注商标、域名现象时有发生,其结果就是给一些不注重培育自己品牌和一心想搭便车、傍大牌的企业以可乘之机。
维权要靠企业出拳
有企业认为,芭田的专利保护意识很强,法律才是企业维权最有效的方式。也有企业认为,前期专利审核质量的好坏决定日后企业是否受到侵权危害,专利部门应当在审核前期就“严加防范”。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种种新颖性、创造性和实质性的确定是由审核员完成,特别是《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以及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做出审定,予以公告”的阐述,使专利审核本身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公告期时限内,不反驳、不举证即会被认定为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同时,专利审核和维权是属于两个层面的管理,很显然,将维权的责任交给前期的专利审核显然不明智,维权之路再艰辛还是需要企业“出拳”。
更有人认为,目前化肥行业的不良争端暴露了产业发展应当从何处着手的问题,肥市一再出现“祸端”是源于产业日益激烈的竞争,有关部门应当在产能扩张等方面给予更多地引导,面对“遍地开花”的市场现状,仅凭竞争的优胜劣汰,让行业发展之路走得残酷而艰难。对强者来说,竞争虽然是一种有效的整合方式,但是,如果“此涨”必须建立在“彼消”之上,对强者未必公平;如果弱者是强者发展的必由之路,弱者又当如何?既生“瑜”,其生存的权利又在哪里?
令人可喜的是,日前启动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定位于优化专利申请手续和审查程序,让我们看到了专利保护正当其时;各个行业协会在“十一五”规划中对行业发展的引导,正在悄然改变着业内的认识;特别是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到“芭田”用法律维权的队伍中来,关注自身合法权益正成为业内共识。 我们期待,企业维权之路不再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