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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人民调解

日期:2007-01-02 16:32   作者:余辉庆   来源:《中国合作经济》2006年第12期

  人民调解概述

  人民调解是中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典型代表,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社区或人口集中区域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对于发生的民事纠纷,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或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已处理完毕外,只要当事人自愿,均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以法规、政策为依据,以社会公德为补充,通过说服教育,最终使矛盾双方互谅互让、达到解决争端的效果。  

  人民调解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起源民间、服务民间的法律制度,一直以来扎根基层、立足百姓,在服务三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更是大有可为。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中央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都有人民调解发挥作用的舞台空间。

   1、人民调解有利于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以其主动性、及时性的特点和它“密而不漏”组织网络,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把村民的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化解于基层。一方面防止了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维系了农村友好、和睦的人际关系,为人们在安定团结中奔小康、在平安稳定中谋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人民调解有利于提高农村的法治水平和民主自治程度。实现法治,农村是重点也是难点,农村亟需“送法下乡”。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在村民中推选人民调解员,加以培训,使一部分人先“法治”起来,从而逐渐带动整个农村走向法治。人民调解在工作中,依法育人、以理服人,潜移默化中宣传法制观念,营造了一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同时人民调解制度本身就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在宣传法律、调处矛盾的同时,也实践着民主自治。3、人民调解也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农村中发生的纠纷,大多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党和政府鼓励、指导利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具体体现。

  面临问题和挑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人民调解工作迎来一个绝好的时代发展契机,问题与机遇是相伴而生的。在当前民间纠纷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和社会各界对调解工作提出 “高标准严要求”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挑战,暴露了诸多不足:

  1、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落实,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矛盾纠纷“爆炸”的状况:纠纷涉及的区域日益扩大,纠纷的种类也日益复杂。面对这些新形势,民间调解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工作方式上,都出现了不适应状况,有“难以招架”的态势。

  2、由于观念的误区和社会治理的导向偏差,使人民调解处于纠纷解决制度中的弱势地位。法治观念在我国已深入人心,民主法制建设已是不可阻挡。然而由于缺乏法治的经验与传统,造就了部分民众对诉讼机制的迷信,认为诉讼是先进的、万能的,而以调解为代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落伍的、与法治相悖的。同时有些政府基于政绩的考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中抓重放轻、重刑轻民,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村民的不信任、政府的不重视,这就造成了有些地方法院“挤破门”、人民调解“不见人”的状况,人民调解的特点与优势难以体现。

  3、虽然众多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都有相关的规定,但还没有专门的人民调解法对其加以明确规范(目前的有关规定还只限于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这种状况不仅与人民调解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相称,也不利于人民调解在新农村建设中功能的最大发挥:①人民调解的组织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做到整齐划一,各个调解组织之间职责不明,相互推诿、不作不为的现象时有发生。②人民调解员缺乏编制、办公、财务、培训等方面的保障,对其准入资格也没有规定,导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留住人才,现有的调解队伍参差不齐。③调解具体程序没有统一法律规定,调解方式随意性很强、尺度不一,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应对措施和努力方向  

  人民调解制度过去曾经辉煌,现在依然璀璨,未来必定大放异彩。为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添砖加瓦、保驾护航,人民调解责无旁贷!面对机遇和挑战,人民调解今后的改革要点和努力方向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农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营造一个有力、有为、有位的发展环境。新农村建设中纠纷增多、诉讼剧升、法院不堪重负的形势下,加大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倡导先进的法律文化,引导司法观念的转变,推广适用调解等ADR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既可以便捷地解决纠纷,也可以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人民调解工作要积极主动,强调预防为主,变被动调解为事先排查,防止矛盾激化,积极预防与妥善处置相结合,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缔造新农村的平安与和谐。

  2、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针对新农村建设中矛盾复杂化、纠纷多元化的特点,要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组织的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改革。一方面要提高人民调解员准入门槛,严格考核机制,培养出既具有法律知识又熟悉本地风俗的专职调解员,另一方面要聘请学者、律师、法官、政府官员担任兼职调解员,增强人民调解的多元性和权威性,以适应人民调解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3、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配合, 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协调与对接机制,扩大法院委托调解的适用范围,从而形成完备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对新农村建设而言,因为指导乡村人民调解的职责由司法所负责履行,当前应尽快加强基层“两所一庭”尤其是司法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

  4、强化人民调解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毋庸置疑,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人民调解能够有效工作和发挥功用的保障,否则名不正言不顺,影响其发展。欧美法治国家ADR运动正日益高涨,世界各国关于调解的立法也得到了蓬勃发展:挪威、日本、美国都有关于调解的《纠纷解决法》,欧盟、联合国也正着手立法。作为民间调解发源地的我国,相关立法还相对滞后,现在司法部已经把人民调解立法列入立法计划,希望该法可以尽快出台。届时,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组织结构、人员资格、调解协议的效力将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政治处)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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