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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

日期:2007-01-02 16:28   作者:郑辉英   来源:《中国合作经济》2006年第12期

  农业生产商品化、经营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使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国内外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产供销中出现的问题日显突出。搞好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服务,使农产品在品种、质量上适应市场的要求,使农产品价格具有竞争优势,加快农业生产专业化、集约化、产业化进程,惟有建立和健全联合、合作的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而培育和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则是较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要的组织形式。

  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辨析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指生产经营组织或龙头企业依托某种名牌农产品或优势农产品,依照农户、企业和合作组织不同层次的要求组建起来的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它把生产者、合作组织、批发商和政府有关部门参与者统一组织起来,协调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维护行业秩序,保护成员利益,参与市场竞争,解决贸易争端等。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民家庭承包经营者的基础上,按照市场需求和互助合作愿望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它包括各类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制合作社等。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组建的主体不同,专业合作组织以农民为主体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以生产、加工、购销企事业单位(包括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组织;二是组织性质不同,专业合作组织从发展趋势看是经营性、企业性法人,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经济类社团法人;三是职能作用不同,专业合作组织重点是合作经营、合作加工,农产品行业协会重点是协调和自律。

  两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加工购销企业的充分发展,为行业协会产生奠定了基础;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组建更加有利于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加工购销企事业的拓展和延伸。

  改革的必然性

  在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代表不了广大农户和企业的根本利益。这是农产品行业协会改革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市场地位不独立,政会不分。我国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基本上是由政府主导产生的,大多数依附挂靠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带着“二级政府”的帽子;二是功能缺失,服务水平不高。虽然打着为企业服务的旗号,但在行业规划、行业自律、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争端协调和涉外案件调查与公诉等方面工作很不到位,无法满足企业的现实要求;三是内部运行机制不合理。由于政府的外部干预和协会自身的制度缺陷,协会未形成企业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运行机制。因此,农产品行业协会暴露出“带着市场的帽子、舞着政府的鞭子、坐着行业的轿子、拿着企业的票子、供着官员兼职的位子”的反常现象。

  我国农产品协会组织起步较晚,数量多,规模小,功能弱。目前,国家级的涉农行业协会有48家,省一级有400多家,到了县一级的各类性质协会则超过了1万多家。有的协会只是为了上面检查用的,有的甚至办成了只收会费,给会员带来负担,却毫无作为、没有任何建树的“养老协会”。绝大多数农产品行业协会还停留在区域性组织这个层次,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还很少。发展不平衡是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一个显著特点。具体而言,地区发展不平衡,一般是经济越发达,协会越发达;行业发展不平衡,经济作物的多,种植作物的少;组织形式不平衡,官办多,民办少,收钱多,有效服务少。另外,现有协会涉及的产品品种较少,覆盖面较窄,涵盖领域不完整。

  2003年以来,美国新奇士橙协会、马铃薯协会等相继抢滩上海,设立总部或办事处。目前它们虽然为本行业企业和产品发挥的作用尚未完全显现,但其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机制、完善的运作已给我们带来强大的震撼和冲击。协会之间的全球竞争正在展开,协会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国与国之间产业竞争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何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这是每个农产品行业协会必须认真思考的战略课题。

  发展趋势

  从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过程分析,当前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正沿着两种不同的路径在发展。第一种路径是民间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国家没有给予资金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通过在非政治性公益领域的活动和媒体的报道获得社会合法性和国家的默许。从实际发展的情况看,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自下而上其自主性较强,能够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第二种路径是政府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一方面试图通过政府办农产品行业协会“经费自筹、人员自聘、活动自定”来推动其自主性的增强;另一方面又试图通过转移政府职能、赋予农产品行业协会在某一领域内的垄断地位来获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支持与配合。这一模式有利于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广泛联盟、社会的团结和稳定,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大多数自上而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离不开国家的扶持,只能依靠国家的权威动员社会资源,其自主性不够。

  民间模式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影响因素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政策法规环境、民间结社的需求和资源的供给等三个方面。因此,通过对这三个因素的分析,可以大致推测中国未来自下而上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趋势。

  具体而言:从政府的政策法规看,在近期内完全取消双重管理体制是不太可能和不太现实的。但是,面对需求和供给的膨胀,政府正在加紧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从近年来一些沿海发达城市的地方政府改革举措来看,一个可能的方式是在政策层面“松小口、堵大口”,即在双重管理体制的原则下,在某些特殊的领域优先放松管制。例如放松对某些自下而上的地域性行业协会的登记限制;从需求的角度看,由于中国实行的是渐进式的改革,社会转型将持续较长的时间。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群体,都需要自下而上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在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从供给的角度看,中国加入WTO之后,将更加开放和与国际接轨。境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在中国登记注册的问题已经提上了日程。可以预计,未来这些领域内的自下而上农产品行业协会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再来看看政府发展模式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我国政府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提出了“政社分设”的思路和社团的“三自方针”,但从近年来自上而下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变革效果看,这种推力并不大。然而,1998年中国开始了第七次政府机构改革,与前六次改革相比,这次改革的力度明显加大,改革的效果也较为明显。在2001年政府机构改革深入到市县乡之后,中国又于2002年开始加快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可以预计,再下一步的改革就会涉及到政府办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改革。

  因此,未来自上而下农产品行业协会改革的推力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加入WTO以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会进一步推动自上而下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改革。从拉力方面看,未来中国将初步完成医疗、保险、失业和住房体制等一系列改革,这可能将是自上而下农产品行业协会改革的最大拉力;另外一个拉力可能来源于正在推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包括政府逐渐向农产品行业协会购买社会服务,这一政策的推行将为独立之后的政府办农产品行业协会提供一个经费来源的制度化渠道;最后,与国际交流的机会可能也是未来吸引自上而下农产品行业协会变革的拉力之一。在这种推力与拉力的双重作用下,未来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自主性将逐步增强。

  中国政府办农产品行业协会未来发展的主流模式将会是这样一种模式,即政府通过赋予农产品行业协会某一社会部门的垄断地位来换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合作,同时农产品行业协会又享有较大的自主性。

  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应处理好的关系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农村民间组织体系中与市场经济联系最密切的组织形式,在促进市场体系建立中较具活力,它的发育程度关系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成熟。农产品行业协会有其自身发展规律,但它又不是孤立存在的,独来独往的,它必然要与社会发生联系,与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交往,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有利于农产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有利于理顺社会经济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具体而言:

  一是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我国对社团实行双重管理的体制,由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府主管某项事务的职能部门,承担对农产品行业协会具体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要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请示汇报工作,接受管理和监督,重大活动及时报告,协会领导人的产生应征求主管单位的意见,并接受审查。协会要了解主管单位的政策动态、改革趋势,掌握第一手资料,随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把主管单位的行业政策及时传达给会员。

  二是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关系。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民政部门是各类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团进行登记,社团(含行业协会)只有经过登记才具有合法身份,才能开展活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农产品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赋予,开展监督,进行年度检查,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等。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将本会重大活动、领导人的变更、出台的行业政策、财务状况、工作制度等事宜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让登记机关了解、掌握协会的情况,争取民政部门的支持。

  三是与广大会员的关系。会员是协会的基础,没有广大会员的加入,农产品行业协会就是一个空壳,会员的支持和参与,决定了协会的凝聚力与吸引力。会员入会是希望得到协会的帮助与服务,在困难的时候有协会撑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行业协会就是企业的“娘家”,是广大会员的靠山与后盾。农产品行业协会要把自己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广大会员身上,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培训和咨询,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广运用科研成果,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使广大会员从中受益,从而体现出加入协会的优越性,协会也才能象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壮大。如果协会只知收会费,拉赞助,谋取少部分人的利益,协会就会失去民心,基础不稳,迟早会垮台。

  四是与农产品行业内非会员的关系。在农产品行业内并非所有企业都会加入农产品行业协会,一些企业因种种原因不愿入会,处理好与这部份企业的关系,做好业内非会员的工作,对规范行业行为,全行业统一对外,发挥协会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农产品行业协会要主动与这部分非会员企业联系,晓以全行业一致行动的利害,宣传行业政策,说明行业规范的重要性,否则,行业内各行其是,受损害的必定是全行业的利益,如果爆发长期的恶性竞争,非会员企业受损将是最大的。在必要的时候,协会可以做出某种让步,适当让利给非会员企业,让他们做出承诺,不损害全行业的利益,配合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行动,一致对外,共同发出一个声音。

  五是与社会的关系。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社会的组成部份,要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利益,服从社会的需要,不得引领其成员对抗社会,误导企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为此,协会要向社会各界作广泛宣传,宣传社会利益与协会目标是一致的,让社会了解、认识协会的宗旨、性质和工作范围,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工作。当前,我国全社会的根本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产品行业协会也要围绕这一目标,动员全行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合法经营,正当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与社会主流全面融合。

  (作者单位: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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