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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农村金融迎来“柳暗花明”

日期:2006-12-29 14:31   作者:孙思磊   来源:2072期1版

  时值隆冬,农村金融市场却正感受着“春天”的脚步。日前,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文件高调发布,这份文件对于“冰冻已久”的农村金融来说,无异于新春的一声惊雷。

  众里寻它千百度

  今年以来,农行、邮政储蓄相继做出回归农村市场的表示,并出现一些实质性的进展,然而这种处于舆论压力和市场策略选择而被迫作出的动作,在业内人士看来,“作秀”的成份比实际的效果更加明显。退一步说,即使农行、邮政储蓄这些农村资金的“抽水机”建立起“回流机制”,对于新农村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来说,这点有限的资金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改革道路上步履蹒跚的农信社,一家独撑农村金融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显然,农村金融局面的改变,不可能单靠某家或几家金融机构。探寻建立一套引导社会资金顺畅进入农村市场的政策体制,成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正确选择。

  “新政”剑指农村金融“软肋”

  此次银监会出台的这份指导文件,是在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村金融现状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已是了如指掌,因此出台的指导政策,都是“对症下药”。

  为解决农村金融投资渠道来源单一的问题,新政策扩大了农村金融市场准入资本的范围。国内外银行资本此次都被划入政策“鼓励”范围,这就为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参与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准入资本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以合法形式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产业资本的进入,一方面可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丰富的资金,另一方面也为城市中过剩的产业资金寻找到更具社会意义的出路。

  针对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的复杂情况,新政策重新调整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对于新设的各层次的农村金融机构,都不同程度地调低了注册资本额,并且进一步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以下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运营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新政策还在投资人资格、投资人持股比例以及银行业务等方面,全面降低标准,为具备投资条件的投资人打开方便之门。业务准入条件及范围的放宽,对于激发金融机构的创新意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另外,《意见》中对于农村新设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的规定也更加灵活,取消了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地为金融机构的顺利经营开路。

  警惕金融风险同步扩大

  新政策的出台,对于吸引各方面资金进入农村市场的意义不言而喻。“洋资金”为中国的新农村建设服务有望尽早实现,对民间资本的“宽容”态度,或许将成为解放民间资本的巨大潜力,释放其支农活力的“点睛之笔”。

  然而,在扩大了资本进入农村市场的准入范围的同时,由此而来的金融风险是否会同步放大,成为人们担忧的问题。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放宽,是在股东范围、注册资本、业务准入、人员资格、公司治理、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调整和放宽,而在审慎经营方面的要求方面没有放宽。在监管要求方面,突出强调监管机构“要强化对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和动态的监管”,“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以防止出现贷款集中或贷款高度关联等问题。

  看来,监管部门这份指导文件的出台,是酝酿已久、有备而来。这样一种严谨、审慎、务实的态度,或许是这场具有划时代意义农村金融改革成功的最好保障,也是让社会各界期待农村金融即将迎来“柳暗花明”新局面的最好理由。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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