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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高毒农药禁用政策回放

日期:2006-12-28 14:20   作者:   来源:中国化工报
  ●农业部于2003年5月22日发出关于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混配制剂登记的第274号公告。自2003年12月3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登记,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批准含以上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和临时登记有效期满4年的单剂续展登记,自2004年6月30日起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含以上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

  ●农业部于2003年12月30日发出第322号公告,决定分三个阶段削减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自 2004年1月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登记证,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自2005年1月1日起,除原药生产企业外,撤销其他企业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登记证,同时将原药生产企业保留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制剂产品的作用范围缩减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麦4种作物;自2007年1月1日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登记证,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只保留部分产能用于出口。

  ●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于2006年4月4日发出第632号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 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保留用于出口的产能,其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发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各农药生产单位要根据需求安排生产计划,2006年底尚未售出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保规定进行处理;各农药经营单位要严格控制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货量,2006年底尚未销售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保规定进行处理;各农药使用者和广大农户要有计划地选购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产品,确保在2006年底前全部用完;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搞好禁止产销用政策、替代农药产品和科学使用技术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同时加强市场监管,确保按期实现禁用计划;自 2007年1月1日起,对非法产销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要依法查处。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2006年年11月9日发出关于申请保留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装置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实施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削减计划》将于2006年底到期,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内将全面停止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仅保留一部分产能用于出口及应急。该通知明确了保留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装置的基本原则、环保安全等一系列考核内容、申请办法及企业义务。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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