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网站搜索    
  首页合作金融金融新闻 → 阅读新闻

10万可开村级农信社 银行业市场有大突破

日期:2006-12-28 13:57   作者:陈华   来源:东方早报

  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又有一大突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昨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10万元,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

  据悉,银监会正在起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称,此次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将选择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农村地区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

  为增加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面,银监会适当降低了机构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但需强调的是,《意见》要求的注册资本是最低限额,《意见》还对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作出规定,强调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按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多少资本就只能经营相应规模的业务,如果业务规模增加,就需要更高的注册资本。

  同时还要求至少要吸收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发起。据介绍,吸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主要为了引进管理、机制和产品服务,确保新生银行从一开始就具备良好基础。

  银监会称,此次调整最为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一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对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放开,在新设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机构覆盖面的同时,还增强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机构和商业银行三类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有责任、有义务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



编辑:舒安东

评论 】【 推荐 】【 打印 】 【 字体:
  相关新闻 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新闻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字数:(最多1000字)   姓名:


新闻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