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山西省偏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种子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至少有八成种子说明书写成了格式合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种子在购买回以后,半个月内必须进行发芽试验,否则发芽率不齐,概不负责。”这样的语言普遍出现在粮食种子上。其实在种子说明书上已经写明“发芽率在85%以上”。何必又要写上“半月内必须进行发芽试验”。显然是制种单位与销售商家以说明书的形式来推卸责任。
其二是“如发现种子有问题,必须持购种发票、种子原包装,以及不少于100克的种子样品找销售商。”这一条在不少种子说明书中同样经常出现。事实上,消费者在发现种子有问题时,按照相关规定只要凭购种发票就可以依法维权。而同时让保存种子原包装,一部分剩余种子,肯定有些强人所难。因为不少农民在购买回种子以后,多数是不会剩下的。这显然又是一条格式合同式的说明条文。
其三是只说优点不说缺点。用科学的观点来看,任何优种都有其优势的一面,也有其缺点的一面。就拿“豫玉22”来说,产量高,抗病强,是其优点,而在拔节期易倒伏却是其缺点,但是其在说明书中却并没有说明。纵观各种种子说明书,几乎都是异口同声地述说自己的优点,对于其缺点只字不提。这再一次说明种子说明中的格式条文,以隐瞒其缺点来诱使农民来购买。
不过,面对这些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式种子说明,不少农民也想着自己的办法:比如购种时都索要发票,合伙购买种子,这样不但可以享受批发价,而且有利于保存包装及留下一些种子进行维权。不过,随着种子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工商、质监等部门监督力度的加大,种子包装说明书中的格式条文会逐步减少,说明也会进一步规范。(曹申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