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枣庄办事处课题组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逐步深入,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产权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经营活力明显增强,社会地位显著提升,干部职工归属感越来越强烈,各项业务呈现出勃勃生机与活力。但是长期困扰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风险、体制、机制、产权归属和队伍建设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影响着信用社的持续发展。我们认为,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省级大法人是农信社改革发展取向的最佳选择。
模式设想
总体设想是:取消县级法人资格,成立省一级法人机构,县级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市级仍以派出机构形式存在,减少管理层次,增强县级联社的经营自主权,形成全省农信社分级管理、县级信用社灵活经营、业务管理科学的股份合作制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具体操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实行数据大集中,弱化市级网络机构,尽量减少管理环节及基层信用社的压力,避免重复劳动。二是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在信贷管理、财务等级管理等方面全面实行授权制,严格控制大额信贷风险和财务支出风险。三是对市级办事处实行授权管理,办事处的工作重点侧重于政策传达、稽核检查和信息反馈。四是县级联社要按照授权依法经营,不搞一刀切,充分体现其经营的灵活性,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经营策略、工作方法,也包括利率定价,保证县联社因地制宜搞活、搞好业务经营。
建立省级大法人体制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目标需要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在坚持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目标要逐步转向商业化。纵观世界合作金融发展历史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合作金融业务领域的扩大,各国的合作金融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商业化倾向,就其经营范围、经营宗旨和经营方式而言,越来越接近商业银行。就我国合作金融组织本质而论,它是一种互助合作组织,其宗旨是维护社员利益和提供金融服务。但迫于市场压力,在向社员提供服务的同时开始追求利润。出现这种倾向的原因,除商业银行示范效应影响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合作金融组织自身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的需要。合作金融组织面对的是风险性较大的弱势群体,它只有提高自身积累才能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因此,商业化经营就成为农村信用社面对激烈市场竞争的一个必然选择。
配套工程
建立农村信用社省级大法人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有利于“三农”、有利于农信社、有利于地方政府的“多赢”工程,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建议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省联社的授权。从风险防范和担负的管理责任角度来看,省联社是受省政府委托对全省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人民银行负责宏观管理、资金扶持,银监局负责政策指导、加强监管。而从目前职责履行上来看,和国务院15号文件还有一个进一步完善和相匹配的过程。建议银监部门实行引导性监管,重点以农村信用社有效的内部控制为主,同时辅以外部有效监管和市场约束,既要严格纠正经营管理中的偏差,又要在法人治理、票据兑付、再贷款等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从发展、服务、有效监管的角度统筹规划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和为“三农”、为社区服务的现代合作金融组织。
对省联社职能应重新定位。省联社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总枢纽,要发挥好“司令部”作用,对涉及农村信用社长期发展的重大决策,省联社必须统管起来,做到统一行业形象、统一内控制度、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人才培训、统一审批决策程序,如大额贷款发放、大额财务开支、大额固定资产构建、高管人员选拔、人才库建立等必须由省联社纳入统一的长期规划,统筹决策。无论是分散经营还是集约经营,都必须建立在大的金融风险防范基本框架之下,必须符合现代金融运行规则。按照党管战略、党管大事的指导方针,把党的建设融入到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之中,当前要尽快成立系统党委,削弱地方行政对农村信用社的干涉,提高农村信用社自治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构建完整的法制环境。农村信用社是有别于专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有许多法律上的空白,所以呼吁有关方面要尽快针对农村信用社立法。省联社成立以前,农村信用社体制多变,主要靠行政办法进行管理,合作金融得不到法律保护,处于变动不定的状态。有相当一部分信用社管理失控,经营业绩连年下降,不良资产数额很大。省联社成立后,从省联社一级法人制度设计讲,农村信用社应该属于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其性质不同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只能比照监管商业银行的模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这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现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为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方面的法律。所以应该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或者是《农村合作银行法》,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保驾护航。
政府要对农村信用社确立长期的扶持政策。针对为“三农”提供服务具有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盈利水平低的特点,为了促进“三农”发展,调动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积极性,需要国家加大对农信社在财政税收、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如在利率、准备金比率、税收减免、亏损挂账上以及其他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事情上,给予优惠政策或财政补贴,建立相应的农业保险、保障制度,使农村信用社能够轻装上阵,更好地为社员和“三农”服务,助推新农村建设。让农村信用社在广泛的扶持、保护中健康持续发展。
(课题组组长:张洪俊,副组长:蒋继伟,成员:褚晓曙 崔洪光 高崇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