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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谈]电梯安全隐患不可儿戏对待

日期:2006-12-22 13:42   作者:江清华   来源:2068期A1版

  北京5家拒绝为老旧民宅电梯整改隐患的责任单位被曝光,引起人们对电梯安全隐患以及相关单位、主管部门应负责任问题的关注。

  住宅电梯是居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运载工具,关系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截至2005年底,我国在用电梯达65万部,其中北京约占十分之一。随着我国在用电梯数量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电梯运行安全问题日显突出。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局统计,仅2005年我国电梯发生严重事故42起,死亡32人,伤16人,直接经济损失266万元。

  我国老旧居民住宅的电梯大多从上世纪80年代投入使用,由于使用年限较长,许多地方的电梯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乃至故障频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电梯的产权单位是电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应承担安全隐患整改资金和履行整改义务。然而,某些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拒绝出资整改老旧电梯,从本质上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是对自身责任和义务的回避,甚至是一种渎职行为。

  有电梯住宅的居民承担了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就有权利享受相应的服务和安全保障。电梯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就可能酿成事故,严重威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电梯隐患必须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决不能等发生了事故才痛定思痛地“重视”、出了人命才亡羊补牢地“整改”。

  电梯安全隐患一日不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就一日得不到保障。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老旧电梯隐患整改的监督,责令电梯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拒不履行电梯安全隐患整改义务的责任主体,应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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