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阿荣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农村信用合作社银丰分社主任私吞41万余元公款案,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4年。
据了解,1999年4月10日至2004年6月18日,被告人石某任阿荣旗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第三储蓄所计帐员期间,透支储户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6笔计 942570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后仍有275000元未归还;2004年12月30日至2006年5月21日,被告人石某任阿荣旗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银丰分社主任期间,冒名贷款29笔计287000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前仍有207000元未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石某所有财物,经作价值50730元,退给阿荣旗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被告人石某将住房公积金10746.98元、股金5000元、年薪工资2604元退给阿荣旗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但尚有 412919.02元赃款未能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