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璐娜)12月14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总社理事会原副主任王如珍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举办的法制讲座上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与供销合作社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对加快基层社改造、推进“新网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系统应正确理解和把握这部法律与供销合作社的关系,依法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为加深总社机关及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主管社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理解,总社此次特邀王如珍委员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精神进行了详细解读。总社党组副书记王君主持了讲座,顾国新、佟宝君、于培顺等总社领导参加了讲座。
王如珍介绍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在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里属于二类,但从2003年12月开始起草至2006年10月31 正式通过,用了不到3年的时间,是出台较快的一部法律,充分说明党和政府对农民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关注。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从此真正进入了法治化的时代。
王如珍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针对的对象虽然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没有直接提及供销合作社也并非针对供销合作社的立法,但并不排除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适用。不管是新建的还是改造后的基层社,只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条件,都可以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谈及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问题时,王如珍指出,应从三个层面理解法律对这一关系的规定。第一,法律对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职责明确界定为“指导、扶持、服务”;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某个部门或组织;第三,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是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有关部门和包括供销合作社、科协等在内有关组织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要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总社党组副书记王君就如何学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社机关干部应先学一步,学得更深一点、更好一点,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二是要总结经验,深化工作思路。特别要对2006年的工作进行很好的总结,通过总结深化对合作社事业和各项任务的认识;三是要培养典型,宣传典型,通过典型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全系统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总社机关各部局、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主管社团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到场聆听了讲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