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空间,必须有一支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的高素质人员队伍,必须有先进的结算手段,否则将给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带来巨大阻力。
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空间,政府是关键。大力培育信用环境,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创造条件,这是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地区的农村信用环境还很不完善,一些人、一些单位信用意识薄弱,逃废债务比较严重。地方政府要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打击。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努力打造“诚信政府”,又要结合农村信用社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大力开展创建农村信用户、信用村活动,逐步构建合理、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另一方面要坚持不懈地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继续推向深入。同时,地方政府不要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因为农村信用社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自担经营风险,出现问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政府可以进行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但不能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政府的项目和工程是否有前景、是否有效益,农村信用社可以去评估和决断;政府不要插入农村信用社的人事安排,农村信用社需要有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综合人才,按照“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的原则录用人才;政府更不能把信用社当成自己的“小金库”,而是要大力支持促进其发展壮大。鉴于以上方面,为达到信用社资金安全,要立即出台一部有关干预农村信用社资金活动造成风险的法律,对有关政府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出现的一切信贷风险问题,应由指令性人员负法律责任,对于已经形成资金风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性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深化内部机制改革的保证。农信社系统要采取措施加强对现有职工分层次、分专业的新业务、新知识、新法规和新技能的轮训,鼓励在职员工参加学历教育、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和各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班,以提高现有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逐步推行下岗分流和内部提前退养制度,每年招录若干专业对口的和具有法律知识的毕业生充实农信社队伍,或在社会上公开招聘经验丰富的法律人才,以此来优化和调整员工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从而实现农村信用社服务最优化。
加强农村信用社法治建设,全面规范信用社业务活动。农村信用社法治化的建设首要任务是加快、加强农村信用社立法,健全、完善合作金融法律体系。所以,应尽快出台适应农村信用社实施的新法,并针对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有益于农村信用社监管的重要规章,使农村信用社有法可依。其次是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注意行政规章要与地方法规、金融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从而来弥补农村信用社立法滞后之不足。同时严格农村信用社内部的管理,强化监管,杜绝纠纷和风险隐患。其一,建立垂直领导和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察体制,对分支机构进行经常性稽核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其二,农村信用社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去审查贷款项目,监督贷款使用,减少贷款风险。加强对职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复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借款合同等各项制度,避免违规经营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