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期以来,农信社普遍受到“三类人员”(即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拖欠贷款的困扰。而今,在农村信用社不断深化改革时期,这一问题又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瓶颈”,而清收“三类人员”不良贷款正是整体解决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题的突破口。
难 点
法院执法进展缓慢,金融债权实现困难。对长期拖欠本息、多次催要无果的贷户,信用社只好诉诸法律。但是,信用社胜诉后,在执行程序上却久拖不决,或借款人转移了资金财产;或被执行人东躲西藏,法院无法执行;或借款人无力还贷,法院束手无策。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常常是赢了官司赔了钱。
企业改制成风,改制企业贷款处置难。近年来,企业改制之风方兴未艾,大量国企、乡企等用破产、兼并、重组等手段“轻装上阵”,变相逃废信用社债务,令信用社苦不堪言。在通常情况下,改制企业贷款金额比较大,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改制形式多样,转产、租赁、承包、破产、重组等,应有尽有,但万变不离其宗,目的都是要“脱壳”逃债。
诚信意识差,公职人员清收难。部分公职人员诚信意识差,对清欠工作认识不明确,存在躲、逃、赖、悬等侥幸心理。只是慑于省、市政府的权威而被动应付,对采取的“三停五不”等强制措施拖延执行,导致“雷声大,雨点小”,清收效果不理想。同时,个别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贷款额度较大,根本无力偿还,或买断工龄,或不要公职,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导致“三停五不”根本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历史政策因素,债务落实难。农村信用社历经50多年风雨沧桑,先后经历了多次重大政策变迁,而每一次政策变迁,都伴随着或多或少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向和经济利益的调整,每一次都对农村信用社造成相当大的资金损失。如合作制时期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贷款,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而形成死滞;再如农行代管时期因行社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冲突,随着脱钩而形成的风险转嫁损失;以及“三会一部”撤并、城信社并入等转入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困难,落实清收困难。
村组集体贷款几易其人,化解越来越难。过去发放给村组集体的大量贷款,村干部“新官不理旧账”,造成村组集体贷款大量沉淀。同时,许多村组集体根本没有较大的收入,即便认账,归还贷款本息也是遥遥无期。
对 策
积极与当地党政“一把手”汇报并取得支持,清收不良贷款。清收不良贷款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农信社和贷款户的通力合作。首先,农信社发放贷款扶持当地经济的发展,其贷款投向都在当地。因此,取得当地政府尤其是“一把手”的支持是盘活不良贷款的最有效途径。其次,开展好清收公职人员的贷款活动,并采取综合的强制措施,对拒不还贷的公职人员坚决实行“三停五不”措施,真正做到“雷声大、雨点也大”,使清欠活动落到实处。再次,对历史遗留的不良贷款,县、乡、村、组集体贷款,政策性不良贷款,私贷公用贷款和行政干预贷款,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采取行政手段和组织手段,或以政府的名义,对赖债户采用特别手段清收,或由地方财政专款冲销等办法清收,或通过政府以优良资产置换的办法清收。
积极打造“信用社会”,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不良的信用意识,淡薄的信用观念,一度成为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产生的温床,许多借款人由于受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往往会认为贷款是国家的钱,能拖就拖、能赖就赖,逃废债务行为相当普遍,信用社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此,各级地方政府要着力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使逃债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运用法律手段,“下重药,治顽症”,保全信用社债权。借款人对贷款清偿已作书面承诺,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一时还清的,加强跟踪管理,力争尽早落实;对已经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资产已经冻结,但是债权人较多,对借款人资产的处置还需时日的,要充分准备,为下一步处置工作打下基础;对法院已经裁定,抵偿或部分抵偿给信用社的资产,应及时办理过户相关手续,防止节外生枝。同时,成立金融法庭,专门审理金融机构依法收贷的各类诉讼案,以提高案件执结率。这样就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起到一种震慑作用,信用社信贷资产保全就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把不良贷款“双降”工作落到实处。完善各种信贷制度,加强内控监督机制,是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三查”工作,对贷款实施严格的跟踪管理,同时内控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对在贷款营运过程中的违规违法现象要严加查处,发现问题要查到底、查清楚,处罚到位,决不能心慈手软。而对造成贷款损失、形成不良资产的,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坚决追究贷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而这种追究,不仅要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责任,给予一定的处罚,而且要建立损失赔偿制度,按其审查、审批、监督等部门的过错追究其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责任,而不能一罚了之,不痒不痛,起不到多少实际效果。同时,对信贷员实行任务清收与责任清收相结合,将清收任务与绩效工资挂钩,多收多得、少收少得、不收不得;对违章违纪贷款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不因工作变动和离岗退休而停止,责任人的工资按月扣除基本生活费外全部用于还贷。
采取不同的贷款重组措施,降低信贷风险。对新发放的贷款,严禁转约和换据;对一时难以归还的贷款,可采取贷款展期的办法进行贷款重组;对不能展期的不良贷款,可考虑在办理合法有效担保抵押和增加股东担保、有效单位担保的前提下,办理借新还旧进行贷款重组;对丧失部分还款能力,预测可能形成风险的不良贷款,可考虑追加有效担保人或企业,或增加抵押资产的办法进行重组贷款;对已无还款能力,但有部分资产目前处置困难,可考虑以物抵贷进行贷款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