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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不得分红

日期:2006-12-01 14:46   作者:何金   来源:2056期1版
  本报讯  “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政府给予的分红资金补贴可以用于分红外,一律不得进行其他股金分红。”银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争取在有限的时间内,将所实现利润更多地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拨备,在兼顾股金稳定和核销挂账亏损的基础上,做好2006年度利润分配工作。

  通知要求:当年盈余,没有历年挂账亏损,又全部提足各项风险资产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可以适当提高股金红利分配比例,其利润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其他机构在利润分配中,必须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经省级联社审核同意,并报银监局备案后才能实施。

  通知强调,当年盈余,但有历年挂账亏损的机构,允许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前,按照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并不超过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标准,分配股金红利。分红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再按税收规定弥补历年亏损挂账。(何金)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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