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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视信贷风险 四大表现特征

日期:2006-12-01 14:15   作者:邓非愚   来源:2056期3版

  某银行对2005年度信贷资产经营现状的描述是:不良信贷资产反弹压力巨大,主要表现为逾期及非应计贷款余额持续攀升。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银行系统普遍存在且又不容忽视的问题。要想防范信贷风险,首先要对银行信贷风险现状、表现形式、特征有清晰的认识。

  信贷风险的表现形式

  信用贷款与保证贷款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借款人或保证人不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如借款人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或保证人违约,以及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债权人与被保证人协商变更贷款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导致保证无效;一套人马几块牌子或一个经营者注册多家公司或一个母公司下设多级法人企业,多头开户、多头套取银行贷款;企业资产重组,净资产缩水或变相转移债权债务,给银行贷款带来风险;银行未及时中断诉讼时效;银行人员与借款人合伙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

  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将公共设施(财产)抵押,导致抵押关系无效,如国家机关的财产或土地所有权等;未及时办妥抵、质押的有关登记手续或未将抵押有效证件进行抵押保管、抵押证件不齐;以共有或他人财产抵押或质押,未经其共有人或财产所有人同意;资产高估冒算、导致抵押物或质物严重不足值, 抵押、质押物虚假或严重不实;将无法变现或变现能力很差的财产抵押,造成流动性风险;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或质押关系无效。

  企业破产引发的银行债权风险。主要表现在:由于现行法律、文件缺乏债权人权益的有效保障性规定,而使银行贷款蒙受损失,如企业进行封闭式破产、贷款的抵押物形同虚设,置银行债权于不顾。法律明文禁止的逃债行为,如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现实中存在的违法破产行为,如逃避法律关于期间的规定,实施逃债、破产企业宣布破产前出资组建新法人企业;行政干预将职工安置义务间接转嫁给债权人。

  授信业务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授信控制量的计算不实,如净资产未剔除无效或不良资产;无意或故意越权或违规(包括金额、品种、期限)审批行为;对紧密型集团客户搞多头的额度授信,未实行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总量控制和各成员企业之间进行额度分配;对非紧密型集团客户未采取“一户一策”办法控制授信量;对核定的额度授信客户未落实有效的担保措施。

  信贷风险的表现特征

  经营性风险隐蔽性日益突出。通过实施贷款问责制强化了风险意识,但由于贷款营销主动性的下降和创新能力的不足,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一些重要客户资源的流失,实际上是银行的整体抗风险能力的下降;有为考核需要故意掩盖信贷风险的、有怕得罪客户,甚至替客户讲话的,在贷款出现风险苗头时,不但不果断采取措施,反而给予扩大授信去掩饰风险,最终贻误收贷时机。

  结构性风险问题不断加重。贷款过于集中在一部分大行业、大客户和相当数量的小客户和“芝麻”户上,个人类性质的贷款比重较小。而出现的风险也往往是贷款集中的客户,化解的难度很大。

  潜在性、累积性风险隐患难以控制。一笔或一户贷款有无问题,发放贷款时难以察觉,它是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累积。这就加大了我们对信贷风险管理与化解的难度。

  操作性风险不断增大。如:贷前调查不深入,导致信息不对称;贷中审批不严谨,贷款条件未落实,抵押欠完善,保证措施不到位;贷后管理流于形式,“重贷轻管”现象十分严重,走访客户的信息记录和重大事项报告记录缺乏或不及时,对客户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缺乏预见性。尤其是操作中的道德风险更难以防范,如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以及客户逃废银行债务等问题,都造成了银行信贷资产的低效率、高风险。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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