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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观察]担保业直面“成长的烦恼”

日期:2006-12-01 12:18   作者:张顺和   来源:2056期4版

  带着为人解困的初衷自己却也陷入困境之中,担保业似乎就正处于这样一种发展的瓶颈状态。在管理层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不遗余力之时,担保机构作为缓解融资困境的重要手段而在各地纷纷建立。但打铁还需自身硬,在解困之路上,担保业有必要对自己进行一番重新整装。

  遭遇“信任危机”

  中国银监会日前就有关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问题发文指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担保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因此与注册资本较为充足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应当成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风险的首选。这种中规中矩的表述虽然仍强调了“注册资本”的重要性,但和缓的语气无疑给担保行业近来的烦恼带来了一丝清风。

  今年5月,银监会下发了一份“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的风险提示”。在这份提示中,“严格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的量化表述无疑是最醒目的。

  令银监会不安的是近年来一些担保企业令人担忧的经营现状:某些省份能够正常经营的担保公司很少,且亏损面大,担保信用不足;有些担保企业注册成立后,由于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等违规经营现象,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严重削弱了实际担保能力;一些担保机构涉嫌通过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

  正是这些不良现象的大量存在,使担保业在消解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不对称的同时,却产生了自身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隔阂。

  “风险提示”下发后,受刺激的首先是担保行业。据了解,近几年来,虽然担保行业蓬勃发展,各类担保公司也是纷纷建立,但实缴注册资本金能达到银监会风险提示中“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还是属于少数派。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此为作为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标准,那么担保行业势必将受到业务萎缩的打击。

  业内人士也对银监会此次的风险提示表示了某种不解。他们认为,“一亿元”的门槛在清除一批劣质担保机构的同时也会将一部分操作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中小型担保机构挡在门外,而且,“注册资本”并非担保行业产生金融风险的唯一要素,更重要的还有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公司信用和经验等等。

  正是由于这些不解与担忧,“风险提示”下发后,各地担保协会纷纷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报告,希望发改委出面与银监会沟通,改变以注册资本为银行与担保行业合作的惟一标准。对于担保业的强烈反应,银监会表现出了宽容的姿态。

  寻找行业“标准”

  虽然有关“注册资本”的风波正在渐渐平息,但担保业发展面临的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这一大软肋却不得不引起业内的反思。因此,要赢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充分信任,担保业有必要重新塑造形象,树立起一种客观的行业标准。

  业内人士表示,担保业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信用等级评价机制,通过评估一个担保公司的信用、注册资本、风险控制能力等等,对这个公司作出一个等级评价,用这样的等级评价来确定一个担保公司的最高担保额,从而建立起一种更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

  正是在这种考虑下,一股担保机构信用评级风正在悄然兴起。据了解,近日,在南京发改委与南京人行营管部发起下,南京担保业正接受一次信用评级的考验。南京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担保公司被强制要求必须接受评级,而其他担保公司则自愿参与。经过专业评估公司评级后,南京担保机构将划分9个等级,评定结果也将下发给南京各个商业银行,再由商业银行根据担保的信用等级给予贷款授信。如此,担保公司的业务规模将会因评级而排定座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局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实施意见》,并规定了四类担保公司必须参加信用评级:一是凡已享受免征营业税,或今后申请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二是2005年以来,享受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三是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或申请加入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四是列入省中小企业局“51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培育计划”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同时,鼓励上述以外的其他担保机构主动申请、积极参与全省信用评级试点。在征求被评机构同意后,人民银行将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供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查询,并由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向社会公告。

  很显然,信用评级掀起的将是一场行业自我清理的运动。担保行业希望通过这样的行动,展示出一种清晰而值得信任的面貌,在此基础上,重新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

   行业的自律必然带来行业的相对规范,但行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管,而这种监管,目前在我国担保业中还是有所欠缺。

  有专家表示,一个完整的监管框架应该既包括对于担保业务的监管,也包括对于担保机构的监管。但是,中国现行担保行业的监管架构并没有明确对上述两方面监管的原则和措施,使得业务监管相对分散、机构监管力量不足。业务监管仅能对专业性担保机构所提供的某项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和防范,但在如何控制和防范一个专业性担保机构所面临的整体风险方面却略显乏力。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进行担保机构监管,从机构整体角度对其实施风险监控,有效维护行业体系稳定。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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