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经过老乡介绍,今年8月份我进入北京一家水果罐头厂当生产一线女工。我是计件工,按照厂里的规定,按照每个月完成的绩效领取工资。一周上五天班,周六日休息。厂里规定我每个月必须完成1000件的绩效,每件我完成的产品一经质检合格,就付我0.8元,如果当月没有完成任务,则从工资中扣减相应部分的绩效工资,超额完成的绩效部分,仍按照每件合格产品0.8元支付报酬。刚进厂的第一个月,我因为不够熟练,未完成定额,因而被扣了部分工资。9月份,我因为适应了厂里的工作环境和生产流程,在正常上下班的情况下,将绩效提高到了1300件。九月底,公司接到大量订单,要求在十月中旬过后交货。为了保证如期交货,厂里安排了我和部分女工十一期间加班。十月份我的绩效是2100件,其中十一期间完成了五百件。到月底发工资,我领到的工资仍然是按照每件合格产品0.8元的价格支付的,没有加班费,而厂里有的被安排十一期间值班的工人却领到了加班费。我知道后去询问车间主任,主任解释说我是计件工,所以放假期间加班没有加班费。请问:工厂不向我支付加班费的行为是否合法?
周 林
周 林:
您好!
本案是有关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的加班工资支付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领导安排你十一期间加班,这属于安排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况,你十月的工作绩效超出规定定额1100件,对于你完成计件定额任务之外的这1100件产品,工厂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向你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十月一日至三日为我国的国庆节法定假日,工厂应当对你这三天完成的工作量按照不低于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十月四日至七日为休息日,工厂应当对你这四天完成的工作量按照不低于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此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工厂应当为其拒不支付你的加班报酬的行为,向你加发相当于克扣的加班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栏目主持人:唐永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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