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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组织]再认识农民合作组织与农会

日期:2006-11-11 17:11   作者:吕占斌   来源:《中国合作经济》2006年第11期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局伊始,农村社会中有些新情况摆在我们面前:农民家庭经营的分散、低效,及其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弊端,明显成了新农村建设道路上的“瓶颈”,迫切需要构建新型组织载体,担当起建设新农村的历史使命。与此同时,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破土而出,他们在经济发达的江浙农村势头正劲,在全国也显示出一种大发展的趋势,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新现象;其二,在整个社会体制和机制大转型的历史进程中,农村社会中滋生出种种不和谐现象,一些地区自发产生了以反对负担过重和村官腐败为目的的农民协会,他们牵头上访维权,为农民讨“公道”。虽说数量和规模有限,但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回过头再看自己的历史,共产党人在夺取政权的峥嵘岁月里,农民运动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我们应该创建什么样的新型组织载体?国际上通行的农民合作组织模式是否可行?农会这样的农民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有积极作用,这些都引人思索。

  新农村建设不得不正视和回答这个问题。现实中各种不同的声音也告诉我们,一些认识上的误区的确存在。譬如,认为凡是农民自办的各类经济组织,都应简单地划入非政府组织(NGO)之列。这种看法忽视了农合组织特殊的内在属性,只注意各种农民组织字面称谓的异同,笼统地认为挂上“协会”字样的,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会;即使是农民自办的经济性质的组织,也不例外。

  为此,笔者认为对于这些事关新农村建设制度创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确有弄清现状,厘清区别,廓清作用,搞清对策的必要。

  弄清农民合作组织(农合组织)及农民协会(农会)的现状

  目前,活跃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农民自己创办的新兴组织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文简称为“农合组织”)。农合组织是农民群体以农业种植、养殖、初加工等专门产业项目的生产经营为内容,在政府有关部门扶持下,依据《章程》和民主管理程序,通过入股形式自发地将利益联结起来的“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的经济组织,数量较多,涉及产业项目较广。发展当地特色产业项目、帮助农民致富是农合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有的地方将这个组织称之为“XXX专业合作社”,如西瓜专业合作社、禽类养殖专业合作社,个别地方称之为“农民xx股份专业合作社”,或者“XX农村经济联社”;也有的地方称之为“XXX专业协会”,如蔬菜协会、金银花专业技术协会,个别的还称之为“XX技术服务协会”、“XX产销协会”、“XXX产销联合会”等等。

  尽管这类农合组织在称谓上有着明显差别,发展的背景也千差万别,行政审批的部门各有不同,但其本质特征决定了它们都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是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最需要、与农民生产生活联系最紧密、农民积极参与呼声最高的农合组织。这类农合组织应该是我国农村中农民自办的自我管理组织的主体。

  第二类:农民协会(本文简称为“农会”)。农会是农民群体以维护合法权益、反映意愿和呼声、自发组织起来的社团组织,当然一些农会也担负着组织农民开展生产经营的任务。这类组织在全国的分布面并不宽,数量不多,但在媒体和社会公众方面的影响力较大。把这两类农民组织进行比较后,我们不难看出属于第二类情况的农会,与前面所言的农合组织是不可混为一谈的,与那些具有农合组织性质的各类专业协会也根本不是一码事,无论是组织性质、发起动机、项目内容,还是组织目标、运作方式,他们都有着根本差别。

  为什么各地对农民自己创办的组织叫法不一、五花八门,甚至出现了“此协会非彼协会”的现象?这与当时的历史环境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引导都有关系。除了作为创办初期的新事物缺少统一规范之外,各部门从自身管理职能范围出发进行了大胆尝试,归我们这个部门指导扶持的就习惯叫某某“协会”,如果叫某某“专业合作社”,那自然属于别的系统管理范围,所以曾经在一个村屯有两三个部门围绕同一产业项目,既有创办专业协会的,又有兴办专业合作社的。时至今日新农村建设已经把构建农民新型组织模式提上了日程,如果我们仍然对现实存在的农合组织、农会缺乏科学的认识和界定,该支持的不敢支持,该引导的不会引导那么极容易导致在制定新农村政策、法规和具体推进指导上,失之偏颇,贻误全局。

  厘清新的历史条件下农合组织与农会的本质区别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推行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元的土地承包制,给农村带来天翻地覆的巨变,但是要应对WTO条件下全球竞争,小规模的家庭组织模式与大市场的新矛盾就凸现出来。那么,什么样的组织模式能够在家庭生产经营单元基础上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担负起城市化、工业化和全球化条件下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伟大任务?富于创造精神的中国农民探索了自己组织起来的组织方式。具有经济组织性质的农合组织与农会在本质上到底有哪些区别?

  同样都是农民自办的群众组织,但农合组织与农会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区别:(1)组织性质不同。农合组织的性质是“民办、民营、民管、民受益”的经济组织,而农会则不属于经济组织,更倾向于是维护权益、反对社会不公平的农村民间社会团体。(2)参加方式不同。农合组织由农民自愿入股形成紧密型所有者利益关系,而且限定股份数额,防止发生大股操纵。而农会则多数采取自愿入会、缴纳会费方式,属于相对松散型的会员关系。(3)项目内容不同。农合组织一般都是以当地某特色产业项目的生产经营为内容,帮助农民获取生产经营以外环节的利润。而农会则以农民某项具体维权事项为内容,如组织诉讼等。(4)实现目标不同。农合组织的宗旨是发展经济、共同富裕,为组织内全体成员服务。而农会则是为农民争取权益,会员未必都能得到平等的收益。(5)运作方式不同。农合组织遵循国际合作社通行规则进行内部民主管理,采取“一人一票”制,并且设有监督机制。而农会则容易受家族、宗亲、大户及某个体成员的利益影响。

  由此看来,我们既不能把新农村建设倡导发展的农合组织与眼下某些地方存在的农会“划等号”,更不能简单地把农合组织与历史上的农会混淆起来。我们应当旗帜鲜明地支持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农会”组织应积极引导,纳入村民自治制度建设,让农民的民主权利受到尊重,得以保障。

  廓清农合组织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载体作用

  在培育和发展农合组织上,最具借鉴意义的是大家公认的邻国日本、韩国。简要讲,日本农协有三项主要职能:一是服务农业,包括进行农业生产指导,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统一收购和销售农产品。二是信用合作,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开展信贷和保险业务,为农协会员服务。三是社会共济和福利,包括农村医疗、婚丧嫁娶、文化娱乐等项事业,减轻农民负担。韩国农协担当着“发展农业、银行业务、争取权益”的三项主要职能,它们既是颇具影响力的“新村运动”的主要担当者,也是韩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

  那么,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农合组织发挥那些基本功能呢?1、发挥农民经济组织的功能,服务“三农”,带领农民持续增收,创建和谐社会。2、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功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应对市场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提升农民的市场地位。3、发挥农民的民间组织的功能,参与国际间交流对话,尤其是解决农产品市场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

  搞清规范发展农合组织的具体对策

  从我国农村现实需要出发,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农合组织的发展,目前,紧要的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保护。现在全国人大已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农合组织特殊的法律地位,依据农合组织独特的本质属性,依法确立它既是农民经济组织又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既有法人资格又不同于企业、既讲究核算管理又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出台国家在税收、金融、公共事业等方面的特别优惠政策,让组织起来的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二是规范管理。(1)凡是依据法律、政策规范设立的农合组织,应统一称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目前存在称谓上混乱不清的问题。(2)依照国际惯例,任何不符合农合组织规范要求的社会组织,不能冠以农合组织名义,不允许冒用“合作社”的名称,以免搭车享受优惠政策待遇。(3)制定农合组织设立和撤销的管理规范流程,促进其健康发展。(4)制定统一的标准化农合组织《章程》文本,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

  三是操作策略。在现阶段培育和发展农合组织工作中,首先,应该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以解决农民生产经营项目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其次,在专业农合组织形成相当的数量和规模后,进而根据农民意愿发展综合性农合组织及其社区合作组织,逐步形成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合组织管理体系。

  四是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创新执政党对农村社会的领导方式,扩大党组织在新型农合组织中的覆盖面。党通过制定代表广大农民利益和农民意愿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长久执政和有效执政。

  五是创新政府对农村管理。政府应扩大农民自治的社会管理范围,撤乡并镇,精兵简政,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逐步理顺通过农合组织完成政府委托任务的渠道,避免对农民行政干预过多,也防止出现农村社会管理“末梢阻塞”的盲区。

  六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发展农合组织需要健全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为其创造有利的环境,同时农合组织又能真正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通过村民自治,解决目前在农村集体公共财产支配和民主管理中的问题,使广大农民享有应有的民主权力,实现社会公平和谐。  

  (作者系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原副主任)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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