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新时代 合作新舞台
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后中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也是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国家首次以立法来推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
这是部怎样的法
有人说,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包产到户,到眼下强调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20多年的农村改革好似历经一次轮回。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现在的合作社与农村改革中否定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组织,有何区别?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王超英表示,此次立法规范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早年的人民公社有着五大区别:
第一、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公社)只要具有村中户口即为成员,没有加入手续也没有办法退出;
第二、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在人民公社农民没有任何自主地位;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加入退出自由;
第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是一人一票,人民公社未能体现一人一票;
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市场主体。
王超英还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对于自己村内的事务进行管理性质的组织,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
本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主要调整经济合作组织,对于主要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农民协会、专业技术协会等,不在该法规范之列。此外,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也不在此次立法范围。
有关法律人士说:“一次立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本次立法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直有争议的法人地位问题,作用很大。至于社区性农民合作社,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村组债务,非常复杂,需要等待时机专门立法。”有关人士透露:“现在农民专业协会,可以按照本法进行规范,通过依法变更登记的办法,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信息合作服务组织中,有大部分协会不可能成为合作社,可以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据介绍,为便于农民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它的条文内容只相当于《合伙企业法》的1/2,《公司法》的1/4。
法律设定新起点
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被戏谑为“已出生、没户口”。因为其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供销合作社主任韦周对此深有感触:“以前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在当地有关部门登记的时候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阻力。”
而如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法可依,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山西省太原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宁和平认为,这部法律很重要,因为它确立了合作社的地位。山东淄博市供销合作社主任王兹水说,从此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有法可依,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河北省保定市供销社副主任高英俊进一步表示,这部法律的出台,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维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舆论普遍认为,该法施行后,中国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望获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并获得政府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
淄博市供销合作社主任王兹水表示说,专业合作社登记的门槛降低了,该法规定,登记机关在20天内必须得办完相关登记手续,“这对规范工商等行政部门行为大有好处。”王兹水还预测;这部法律可能会兴起一股办社热潮,“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法人,一方面又享受税收优惠,这很能够激发民挑头组织合作社的热情。”
这部法给供销社带来什么?
“说句实在的,有些地方的供销合作社对发展专业合作社不一定自觉,各地供销合作社领办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情况很不平衡。” 太原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宁和平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从法律角度引起供销合作社的重视,这是一种促进。现在已经成立的合作社很多是我们领办、扶持的,从现在开始,我们会更积极去做好这项工作。”
目前,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正掀起改造、新建基层社的热潮。宁和平认为,供销合作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作为全系统的新起点,把这部法律贯彻好。
“基层社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重建基层组织的重要武器来考虑。”宁和平说。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区的基层社已经“线断、网破”,名存实亡。重建这些基层社势在必行,而各地也面临着不尽相同的具体困难。为此,宁和平认为,这部法律是这些基层社重建的良好契机,可将基层社转为专业合作社,完全有可能实现恢复网络。“有的基层社落伍后,有人认为:‘它不行了,无所作为’。但这些基层社可能有一定的资产,这些资产可能比很多个体农民拥有的还多,它就具备了组织、带动农民的基础和实力。”宁和平说,“这样,我们就可以改变原有基层社的组织运作,全力参与专业合作社建设,一定要把好事办好。”
“如果一个基层社财力上有困难,连几万块都没有,但全系统一定有能力支持它,让它把工作做起来。”宁和平补充说。
供销合作社如何应对
广州市供销合作社有关人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但供销合作社还是大有可为的,供销社应该与政府部门多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他主张协会、专业合作社从组织形式等方面应该遵循该法的要求,改变以前的一些做法。
太原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宁和平也表示,其实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的一些合作社也不是很到位,在一些地方供销合作社并未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授权,许多供销合作社是“硬着头皮、厚着脸皮”、排除困难和障碍来组织合作社。
规范好现有的合作社成了供销合作社许多负责人的共识。淄博市供销合作社主任王兹水建议,全系统要组织好基层社、专业合作社社长学法、用法,积极筹备成立联合会。他以淄博为例,目前该市八个县市区已成立五个联合会,“一旦成立了联合会,就奠定了我们在本土的领办地位。对于已经成立的专业合作社,我们要进一步规范,没有注册的注册,没有章程的要定章程。”他认为,联合会能量比单个专业合作社大,更有影响力,能影响决策,通过办联合会,能够争取到供销合作社应有的利益。
太原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宁和平表示,在办好专业合作社的同时,仍然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今年太原一些农村发生西葫芦“卖难”问题,是供销合作社组织人员帮忙解决。对此宁和平说,他们想通过这一举措告诉大家:除了供销合作社,不会有其他组织和个人能够真正解决好这个问题。
供销合作社可以解决好农民的“卖难”,也能得到领办发展合作社的机会。宁和平解释说:“供销社可以在合作制理念的引导下,调动积极因素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在奋斗过程中,得到政府认可,然后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争取主动。毕竟供销合作社办的专业合作社最多。原来领办的照样领办,而且要进一步发展,提高专业合作社作用和地位。”
在兴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中,供销社是一定会大有作为的。这是大多数供销社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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