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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自主创新需要税收政策激励

日期:2006-11-28 17:49   作者:王玲   来源:中国农资2006年第9期

  农药新产品开发由于投资大、技术难度高、研制周期长、风险大,因此农药自主研究开发比较困难。根据介绍,开发一个农药新品种并实现工业化,1970年以前平均要筛选7400个化合物,花费500-800万美元;进入21世纪后,需筛选2万-3万个化合物,历时8-10年,费用高达8000万-1亿美元。巨额的开发费用使得研究者对农药研究开发望而却步,因此我国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药和核心技术。
  农药生产企业是否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药产品是关系农药行业生死存亡的大事。当前发达国家经常使用的农药有500多种,而我国仅能生产170多种,在品种方面尚不能满足农业的需要。
  而要实现农药行业的跨越式发展,技术创新是唯一的手段。“十一五”期间,国家将进一步扶植新农药开发,并将农药开发费用全部投入新农药的创制,这表明我国农药科研工作开始从仿制转向创新。因此,完善我国税收政策,创造条件加大力度鼓励农药企业自主研发活动已经到了非常紧迫的程度。若国家在税收政策上赋予农药产业较轻的税负或较多的优惠,农药产业便会形成快速发展的态势,极大地促进农药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
  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财税改革的逐步推进,已初步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并重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对科技进步与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自1999年8月份召开了“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后,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目前,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共有9类37项,涉及高技术产业的各个方面。

日韩两国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从世界农药行业发展情况看,日本和韩国在农药自主创新上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历史上,中国的这两个邻居曾经都是技术上的后进者,农药工业都是从引进技术开始。但是,他们都没有依赖国外技术。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日本几乎所有的工业部门用于自主研究开发的费用已经远远大于技术进口的费用。韩国在经济起飞时的技术水平和工业基础比中国还落后,但却在更短的时间内实现了追赶。韩国农药行业在1987年引入化合物专利,随即又实行知识产权保护法,致使以合成工艺生产仿制品种的农药行业受到了很大冲击。1995年韩国加入WTO,当时对韩国农药行业带来了机遇。韩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农药创制,几年来已开发出17个新品种,占世界新农药结构的9%,成为新农药开发的强国。耕地面积有限的韩国,农药年销售额达8亿美元,居亚洲第三位,且其使用的农药多为高效、高选择性、低毒、低磷产品,韩国一举成为新农药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国。韩国农药行业的发展与引进高新技术和新型农药的同时加大自身开发新农药的力度有很大关系,很值得我国农药行业借鉴。
  日本、韩国企业进行农药自主创新获得成功不是偶然的,政府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激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在日本,所有研究与开发支出和开发专利权的成本,既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开支,也可以分为几年摊销。对经批准的新技术投资给予特别加速折旧津贴。某些产业成立的联合研究会购买的新机器及设备或新设施的成本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亏损可以向前结转5年,向后结转1年。日本对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对输出的技术专利所得收入的18%免征所得税。对中小企业在税制适用年度投入试验研究费总额的6%可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
  在韩国, 1972年颁布了《技术开发促进法》,同时,韩国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技术开发资金”、“技术开发预备金”、“共同研究资金”,给研究和开发提供低息贷款,对经营性的科研机构减免税收,对科研与开发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等。当私人工业研究所参加国家研究与开发计划,出事核心技术和基础技术开发、工业技术开发和新能源开发等,政府将给予补贴,政府最高可负担研究与开发总支出的50%等。

税收政策影响农药的自主创新

  对企业技术创新、研究开发活动直接影响最大的是利益分配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间接影响最大的是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就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因为这些政策决定了企业的具体行为步骤及程序。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寡,是影响企业技术投入的重要因素。在税收政策上,政府主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政策、法律、法规,实行关税优惠、出口退税、所得税优惠、创新活动入成本、提高折旧等激励措施,来体现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干预。
  面对国内外企业研发活动的新形势,现行税收政策已不再适应目前科技进步,尤其是企业自主创新的要求,改进和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已势在必行。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在“税收激励” 方面,加大了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与原9类37项税收优惠政策中:“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相比较,体现了以下修改:(1)取消了“盈利企业”限制,即,亏损企业也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2)取消了10%的增长比例限制,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即,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与上年支出不设增长比例限制,均可享受此项优惠;(3)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增加了“5年内结转抵扣”规定。以上修改,切实扩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
  面对未来,政府需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引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获取利益,使税收政策成为激励创新的重要动力,促进农药生产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来进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这对于我国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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