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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仍有待解决

日期:2006-11-21 09:54   作者:综合   来源:2049期4版

  近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执行,就目前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关系,商务部等五部门日前表示: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一些零售商滥用这种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与建立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公正条款。一些零售企业滥用在销售渠道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费。零售商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自身经营成本转嫁给供应商,或变相索要商业贿赂,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严重阻碍了供应商的生存发展,从而影响整个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办法》的出台能否有效缓解零售商供应商关系?零售商和供应商各有各的看法。

  零售商:《办法》不能解决零供之间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深圳一家大型零售商老总表示,目前零供之间的矛盾,是中国供应链条不完善效率低的必然反映。“生产供大于求,商场的货架资源有限,对于很多中小供应商来说,要争夺这些稀缺的货架资源,那肯定需要付出费用。”另一家大型零售商老总则认为,市场是公平的,《办法》能否推行,需要通过市场来验证。在市场竞争中,不能把矛头全部指向零售商。他认为,零售商在经营过程中,也需要承担风险,包括来自市场开放过度带来的激烈竞争。据他介绍,目前市场由于竞争激烈,商品价格一直走低,但与此相反,租金、电费、员工工资等经营成本却一直上涨。“供货商的商品销售不好撤柜了,但占用的资源包括商场设备折旧、租金、水电费等,这些成本又由谁来承担?” 在供应商意见颇大的商场收取各种促销费用问题上,有零售商认为,商场做促销,提升商品销量,对双方都有益处,由此产生的费用也是商场经营成本的反映。该人士还指出,由于竞争激烈,零售商的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目前,零售行业的纯利润率只有1.02%,说明零售行业已经进入微利时代。“这个利润水平,甚至比很多供货商的利润还低。”

  有的零售商还认为《办法》对供应商制约少了点。北京超市发总裁李燕川表示,超市发一直把供应商当成自己的顾客看待,零供之间应该是利益的共同体。对于《办法》的出台,李燕川觉得,“对供应商的制约少了点。”他举例说,对产品市场价格方面,有些供应商给外资零售商和本土零售商的价格就不同,价格不统一,对本土零售商就很不公平,《办法》就没有对这种现象给予制约。

  供应商:最怕零售商规避《办法》制约

  北京世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姚文华说,“全国的供应商都为商务部出台的《办法》大声叫好,它已经向不规范的大型零售商亮出了红牌,警告他们要守法经营,不得乱用强势占压、转移、抽逃供应商货款。《办法》为全国经济秩序的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不过也是把双刃剑,对零供双方都做了一定的制约。”

  姚文华也表示,“部分零售商对于《办法》采取了规避,他们已经破译了该《办法》关于收费问题的解释,他们把所有收费项目统一归到准许收费项目里,以使其合法、合理。据了解,目前有的大型连锁超市已经把2007年的购销合同赶在《办法》出台前签定,以此来规避管理办法的制约。

  进场费是否具有合理性

  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副所长俞稚玉指出,进场费作为供应商支付一定费用争取使用某些商业资源,有它的客观合理性。问题是在业务活动中,有些借着“进场费”的名义,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甚至有的工作人员敲诈供应商中饱私囊。他还强调,清理“进场费”不光是供应商的要求,也应是零售商自身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的需要。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洪涛认为,《办法》等于承认了进场费的合理性,零售商在渠道建设上是有投入的,如果供应商抱怨,那么他们自己去建渠道。可是这样做很多供应商没那个能力,也没有必要。 在渠道为王的终端市场,零售商不可能放弃“通道费”,零供双方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形成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而《办法》的条款大部分都有附加条件——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事实上,目前经营健康的连锁超市,采购合同都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制定的,收取的费用也都是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超越合同强行扣款的情况并不多。

  招商证券分析师胡鸿轲认为,在市场供过于求的大格局下,零售商的强议价地位不会因为《办法》而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对零售商的运营模式也不会构成实质影响。因此,《办法》可能会使零售商主营利润与其他业务利润的盈利结构发生一定的变化,但是不会影响零售商的综合盈利能力。(本报综合报道)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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