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内容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10月25日,国家安监总局第10号文件《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和第158条的决定》公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规程》于2004年11月1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的是第68条和第158条,主要是针对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而修改了部分内容,以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的生命。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5个方面:
增加了对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审批管理的内容,防止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
为防止放顶煤工作面放炮处理顶煤、顶板引起瓦斯爆炸,增加了严禁在放顶煤工作面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和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的规定。
对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提出了灾害防治的要求。
增加了对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的限制条件。
对放顶煤开采的采放煤高度进行了限制。
据了解,之所以要对《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进行修订,是因为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验推广放顶煤开采技术。作为一项高效集约化的开采技术,放顶煤开采目前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为煤炭生产规模的发展和煤矿企业效益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放顶煤开采出现了“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趋势,普遍忽视该采煤方法带来的安全生产、资源浪费等方面问题,并发生了多起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特别重大恶性事故;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对放顶煤开采中存在的采放比过大、工作面放炮处理顶板、顶煤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对放顶煤开采的管理,需要对《规程》第68条的内容进行修订。
而第158条修订为所有矿井都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为了保证矿井安全。低瓦斯矿井虽然瓦斯涌出量较小,但在无风、微风的状态下,仍然会形成瓦斯积聚,发生瓦斯事故,因此,也需要监控瓦斯和井下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2005年全国发生的40起特大瓦斯事故中,18起发生在低瓦斯矿井,这就充分说明了在低瓦斯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于高瓦斯、易自燃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应采取必要措施。
高瓦斯和易自燃情况共存的放顶煤工作面,一方面瓦斯大要求增加风量,另一方面,风量增加又使得漏风增大,容易引起自燃。因此对这类工作面增加了限制条件和安全措施。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以减少工作面的需风量,要求抽放后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工作面的最高风速限制为4.0m/s,防止风速过大造成的采空区漏风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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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将《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修改为: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
(五)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规定以下情况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采放比大于1:3的;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将《规程》第158条规定“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修订为: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