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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分销面临内外资同场竞技

日期:2006-11-10 15:38   作者:未红国   来源:中国农资2006年第8期

政策篇——开放而不放开
——外资投资化肥分销业政策解读

  化肥分销放开后,国家对外资是否有具体的准入门槛?国家发改委经贸司付炳其处长在回答记者询问时说,我们正在研究外资的市场准入问题,在数量上会有严格限定。我国会认真履行入世承诺,按时开放,不会违背承诺,也不会超过承诺。
  记者以一个外资企业的身份致电询问国家主管部门国家商务部的外资司服务贸易处,得到的回答是,外商投资目前执行商务部8号令的规定。当记者进一步询问相关的配套措施时,工作人员说,8号令以外的问题不予答复。

8号令的“准”与“不准”

  商务部8号令即《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2004年4月共同颁布,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是目前外商投资的权威性政策文件。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根据这一条款,到今年12月11日外商可以从事化肥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这是否意味着化肥分销就完全放开了呢?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第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这一限制也出现在2005年1月1日实施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中,化肥等农资在内的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附件限制类的第五条中指出: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这一限制表明,中国对化肥等农资在零售领域并没有完全开放。由于中国实行一家一户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资零售业在农村具有重要地位,农资连锁目前正在我国如火如荼。农资零售业的关键是终端建设,这一限制就意味着,国内大中型农资零售企业仍将控制中国农资连锁业,外资只好通过不占控股地位的合资来渗透农资零售业,或者收买、控股小型农资连锁企业,待政策有变,再图谋做大。

配额管理对外资有影响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化肥的进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8,我国加入WTO后在化肥领域的主要承诺包括:尿素、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品种的进口由绝对配额改为关税配额管理,配额内关税为4%,配额外关税为50%;对钾肥进口实行自动登记许可的管理方式。磷酸氢二铵最初配额量为5,400,000吨,关税配额水平将每年增长5%,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最终配额量为6,900,000吨;三元复合肥配额量为2,700,000吨,每年增长5%,在2006年实施期结束前,配额增长率有待进一步磋商;国营贸易数量均从90%起,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直至2009年降至51%。尿素最初配额量为1,300,000吨,最终配额量为3,300,000吨;国营贸易数量占90%;实行政府指导价。200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25万吨,复合肥313万吨,尿素230万吨。
  中国入世后,除中农、中化等国营贸易公司进口化肥外,非国营贸易的进口渠道已经增加到2家。中国对化肥进口设定优惠税率限额,而且2009年前化肥进口上限已被确定。这说明,我国对一些主要化肥品种的进口还存在限制条件,以减少国外化肥对中国化肥业的冲击。另一方面,中国对化肥的出口也有限制,2006年仍将继续暂停尿素与磷酸行业的出口退税,并对尿素出口征收季节性关税。这是为了把化肥业享受的各种国家优惠政策也真正地惠及中国农民。配额及限制出口政策将影响外资进入中国农资分销业后的业务经营,化肥既不是敞开进口,也不是敞开出口,政策充当着忠实的“守门人”。也许,随着中国化肥产能的不断扩大,当国内市场出现严重的供大于求时,出口限制将会放松,化肥分销企业的运作空间将会更大一些。

对香港与澳门企业的特殊待遇

  2006年1月9日,商务部2005年第30号令颁布实施,这就是《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它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中的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的佣金代理业务,以及化肥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二、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1%。
  香港与澳门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来自于这两地的投资也被视作外资,但它们毕竟是中国的一部分,享受不同的待遇也理所当然。
  总体上看,中国对化肥等农资在制造业与分销业的政策不同。根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在制造业内,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以及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原药新品种开发与生产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内容,而在批发与零售贸易业,化肥等农资的批发零售属于限制类产业。这是为了有效增加我国农业的肥料供给,同时保护国内的化肥产业。由于农业生产资料关乎国计民生,涉及中国广大农民的利益,而且长期以来供不应求,也由于化肥与中国稀缺而且不可再生的石油、天燃气、煤炭等资源的大量消耗等因素相关,中国对农资分销的完全开放显得谨慎而理性。开放而不放开,这是化肥等农资分销开放的现状。
  化肥等农资分销政策的根本是能否促进我国化肥业的健康发展,能否有利于广大农民的增收。如果更大程度的开放、更加充分的竞争能够带来更多的正面利益,相关政策就会随之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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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外资篇——开放前夜,外资充满期待
第3页:内资篇——开门迎客 合作共赢
编辑: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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