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您好!
我2003年参加了北京一家外资企业的社会招聘,于2003年7月被该企业正式录用为北京研发中心研发工程师,并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岗位为产品研发工程师,工作地点为北京。今年9月,公司总部基于缩减企业运营成本的考虑,决定将北京研发中心迁移至江苏。人事部门向研发中心的员工通知了公司总部的这一决定,宣布根据服从公司总部的安排,所有的北京研发中心的员工都将于2006年12月迁至苏州办公,北京地区仅保留公司的产品销售部门。我的情况是,已经结婚,育有一子,我妻子工作稳定,收入尚可,到外地去很难有合适的工作机会,小孩不在户口所在地上学也有实际困难。我跟人事部门的员工反映了我的实际情况,希望公司能够调我到销售部工作。公司人事部门请示领导后通知我,认为我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如果我不愿意到江苏的研发中心办公,公司只有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既然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我只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企业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可以,那么具体数额应该怎么计算? 周涛
周涛
您好!
本案是有关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经济补偿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本案分析如下:
本案中,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产品研发工程师,工作地点是北京,劳动合同订立是基于企业的研发中心位于北京这一客观事实。现在由于企业将研发中心迁往苏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过劳动者和企业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和工作岗位的协商,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和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提出提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你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你在企业工作了三年多,企业应向你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栏目主持人:唐永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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