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新闻周刊初步整理出合作社目前发展中的七大问题,有不少矛盾被认为可以平衡,但有相当难度,还有一部分仍处于摸索之中,难有定论。
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此前为数三次的常委会审议和更多的征求意见会中,有争论,有质疑,而共识与“妥协”也在此过程中逐渐达成。
比如一个最明显的变化:在二次审议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正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该法被公认的一个最大作用是:明确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这确是困扰合作社现实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达到促进其发展的目的,该法还对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进行了大量规范,不过,鉴于“江湖之远”的复杂性,直至最终通过的法案,“庙堂之高”的设计仍为实践操作留下了广阔空间。立法机构人士也坦承:不能奢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
《瞭望》新闻周刊初步整理出合作社目前发展中的七大问题,有不少矛盾被认为可以平衡,但有相当难度,还有一部分仍处于摸索之中,难有定论。
“能人”与“民主”如何共存
因为弱小,所以合作。但弱小、分散、且一直被认为缺乏合作意识的农民要真正走到一起,并不那么容易。于是就有了各种各样的“领办人”:农村中的专业大户和能人,乡村集体,基层农技部门,基层供销社,龙头企业,基层科协,等等。
其中,“能人”已于近年来逐渐代替各类基层组织占到主流。据农业部统计,能人领办人已占各类领办人的60%以上。即使是农民之外的力量来领办,也往往需要先联合农民中的能人。领办的能人往往也成为理事长、理事、监事等核心人员,主导了合作社的日后发展。
但国内和国外既往的经验都表明,合作社是需要民主管理的。没有“成员拥有、成员控制”,长久来看,就难有“成员受益”,除非领头人不仅大能,而且大德。此外,民主管理也被证明是激发社员积极性、决策科学化的保障。
合作社民主不仅要求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更重要地是体现在社员(代表)大会为决策层,决策时“一人一票”,理事会只是执行机构。这一点不仅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原则要求,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吸收。
为了不损害能人的积极性,法律还规定了可有总计不超过20%的附加表决权。
在此前的实践中,农业部2002年的合作社试点城市浙江台州市多见“一股一票”制,每个股权享有一个表决权,但单个社员最高票数不得超过合作社总票数的20%,这一限制比“总计不超过20%”的规定宽松。
台州市农业局副局长蔡建设则表示,如果搞“一人一票”,能人还能主导合作社的话,那没有问题,但如果能人不能主导了,他可能就会退出去。
“没有一个权威的理事会,合作社肯定要垮台。”台州临海市涌泉柑橘产业合作社理事长冯贻法说。
事实上,《瞭望》新闻周刊调研发现,即使在章程里规定“一人一票”的合作社,实际运行中也很少出现投票的情况,一般都是理事会成员协商决定。
这里有两个因素:一是如果逢事即要求召开社员大会,“民主管理”的成本是相当高的。更重要的是,合作社一般成员对能人的依赖程度远超出外人的想像,尤其是在发展的初期。
“农民很简单,有效益就听你的。”冯贻法说:“我做的决定如果对社员不利,他们就不会选我。”
因此,有一种协调“能人”与“民主”的方案是:社员大会仍实行“一人一票”,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不必成为全能机构;理事会的日常决策功能相应加强,充分发挥能人作用。
能人愿不愿意发挥作用,还与下一个问题相关。





读后疑问:供销社领办合作社到底有哪些优势?领办能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