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肥标准制定刻不容缓
根据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规定的定义,掺混肥料也叫作掺合肥料(blended fertilizer),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掺混肥料又俗称BB肥(bulk blending fertilizer)。
由其定义可以看出,在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基础上干混有机颗粒、生物制剂颗粒、中微量元素颗粒等非大量元素养分的产品不属于掺混肥料。而有机质含量未满足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要求的在掺混肥料的基础上干混有机颗粒或生物制剂颗粒的产品、氮磷钾任一种或几种颗粒中含有缓释剂或包裹缓释涂层的掺混肥料(但需标明缓释有效期)、在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基础上单独补氮、补磷或补钾的产品视为掺混肥料。
BB肥具有工艺简单、投资小、见效快、配比灵活、针对性强、环保、养分损耗低及生产能耗低等优点,是21世纪肥料发展的一大趋势。当前,整个BB肥行业存在诸多问题:设备简陋、工艺粗糙,质量无法保证;贮运过程中容易分层,养分分布不均匀;对现行标准GB15063-2001不适应;市场混乱,合法企业经常无辜受罚;标准与生产许可证制度引用术语不同造成企业包装标志混乱等。
针对上述情况,必须制定专门可行的BB肥国家标准和办法统一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以提高其准入门槛,最终让整个行业的发展规范有序进行。2004年初,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与烟台五洲施得富肥料有限公司共同提出掺混肥料国家标准立项申请,开始资料收集和技术调研工作,并制定出了试验方案。2005年底正式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到目前为止,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已收到烟台五洲、美盛和四川玖源公司的试验数据,试验工作基本结束,起草小组开始编写征求意见稿,并将于今年8月5日至9日在哈尔滨召开征求意见会议。
标准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将严格定义
为严格规范BB肥行业发展,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初步规定适用于BB肥行业标准的肥料应具备以下条件: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由干混方法制成的冠以各种名称的肥料;缓释型、控释型及有机质含量未超过20%的掺混肥料;用颗粒硝酸铵及硝酸钾等危险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掺混肥料,该类肥料应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关于安全方面的要求;在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基础上单独干混补充氮、磷、钾肥料颗粒的肥料。本标准不适用于在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基础上干混有机颗粒、生物制剂颗粒、中微量元素颗粒的产品。
在技术指标方面也作了严格规定:整体要求总养分≥40.0%,水溶磷比≥70%,水分≤2.0%,粒度≥90%,氯离子≤3.0%(产品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时不适用)。此外,还规定,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2.0%。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不含氯的掺混肥料产品不得同时标明液“含氯”。使用硝酸铵作为原料的掺混肥料应在包装容器上明示硝酸铵含量和使用注意事项。
目前,对BB肥的检测方法基本沿用现行国家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中引用的检测方法。对钾含量测定方法稍作修改,在加入氢氧化钠后缓慢加热煮沸时,应保持试液不低于40mL,以保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为保证产品的均匀度和质量均一性,在推荐性附录中引入SGN和UI概念。
取样方法上沿用的是修改后的取样方法,即用GB/T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附录A采样探子图A.2规定的采样探子(长约1m,内径45mm),分别从袋子的上下四个角沿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1/2处。此外还适当增加了取样量,规定每袋取出样品不少于200g,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
为保证样品缩分过程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为检测提供代表性样品,新标准中将严格限定,取样及制样过程中进行样品缩分时应使用GB/T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附录D分样器中规定的格槽式分样器,不允许使用手工四分法。
在标识的使用上,为使农民消费者更容易了解产品特性,对于含氯肥料应明确标注“含氯”,而不是“氯”、“含cl”或“cl”等。使用颗粒硝酸铵产品为原料时,应在产品包装袋正面标注硝酸铵产品用量,禁止同时加入有机肥料,必要时在背面注明贮运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产品名称统一使用“掺混肥料”或“掺混肥料(BB肥)”。不允许定量标注中微量元素含量,如的确加入,可以定性说明,但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企业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控制中微量元素含量。
作者系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主任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