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于璐娜) 经过3次审议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脱贫致富。这部法律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就如何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1月2日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分9章,56条,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和盈余返还、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中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之后又一部市场主体法。其颁布,适应了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水平,进一步推进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
供销合作社作为引领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截至2005年末,已兴办了19149个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民近500万户,分别占全社会的13.6%和20.5%。为此,《意见》中指出,各级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已经当地党委、政府授权,承担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职责的供销合作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并巩固供销合作社在此项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万多个,成员达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一直存在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登记难,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无法确立法律地位;二是没有明确的优惠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将从根本上解决登记难的问题;同时,该法还提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这包括:国家支持和发展的农村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等。
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王超英在该法通过审议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有关方面正在制定相关配套办法,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修订、财务会计办法、登记办法的制定以及各方面的扶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并争取“在法律实施之前就能够制定出来,和法律一起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工作始于2003年12月。2006年6月首次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名称提交审议,8月底更名为现名进入二审,10月底三审即获得通过。由此,我国合作社事业将迎来发展的新契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