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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3个月后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合法吗?

日期:2006-11-03 12:09   作者:唐永娥   来源:2040期A3版
安律师:

  您好!

  我表妹已经在北京一家企业工作了两年多,企业和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调整,表妹的两年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方面没有派员处理表妹的劳动合同续签问题,而表妹当时被公司外派到别的分支机构出差,也未顾及自己的劳动合同续签一事。待公司组织调整工作结束后,公司人事部门才开始着手处理已经届满的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人事部门给表妹下发了书面通知,公司前一阶段进行了组织机构调整,裁撤了一些冗员,经过公司人事部门以及财务部门会合评估,表妹所在岗位已经不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任何实质意义,故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裁撤该岗位。公司决定不再与表妹续签劳动合同,因为这是劳动合同的正常终止,公司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已经是表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第三个月了。请问:公司拒绝与表妹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黎 明

黎 明:

  你好!本案是关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续签问题。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本案中,你表妹所在公司在你表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第三个月,才书面通知你表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可见,你表妹的劳动合同届满,所在公司决定不续签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你表妹。而你表妹所在公司没有遵守这一通知期限的规定。

  本案中,你表妹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表妹所在单位因为忙于内部机构调整,忽略了办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这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此时你表妹与单位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单位应与你表妹续订劳动合同,而且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所以,本案中你表妹所在单位无权在劳动合同届满后三个月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确实因为客观情况,需要解除与你表妹的劳动关系,那么所在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你表妹下发裁员的书面通知,并且按照你表妹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应向你表妹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栏目主持人:唐永娥

   (注:凡是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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