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出现了多处改动,从而强化了银监会的准司法权。今后对于银行业案件,银监会有权对企业和个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
新的“银监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机构进行检查时,对企业和个人享有延伸检查权。这些延伸检查权包括:询问有关个人和单位,要求其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伍思)
点评:按照修改前的法律,上述权力只能对金融机构行使,对个人和企业就行不通。在调查违规贷款过程中,银监会常遭遇尴尬。由于有关单位拒绝提供资料,调查无法继续。这使得对内外勾结作案的查处仅仅停留在银行层面上,监管部门很难对其彻查。新法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监管部门查处案件的穿透力。
但同时,“相关调查权”在法律中的扩张,再次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老问题:公权力和私权利如何进行平衡和协调?权力尤其是政府的公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在实现高效管理社会的同时,非常容易也很有可能伤害公民的私权利。公权力具有强制力和不可逆性,因此,必须通过程序和实体予以制约。对如何防止权力滥用,法律也应有明确而严厉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