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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为担保机构订“规距”

日期:2006-11-03 11:28   作者:孔宪伟   来源:2040期3版

  本报讯  浙江省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于近日出台了《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严格担保公司准入条件。与该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必须是经营规范合规、资本实力较强、内控制度完善、风险可控,并按照有关规定提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二是开展担保公司信用评级。担保机构必须参加由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确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作为确定担保授信合作对象、放大倍数、授信额度的参考依据,实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三是加强对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风险控制。对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综合授信工作要求与程序进行授信,在授信范围和额度内实施担保业务。四是建立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信息通报制度。对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和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违规担保机构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终止授信和合作协议,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孔宪伟

  点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普遍面临高风险。这也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因之一。但是通过引入担保机构,双方加强合作,就可以有效规避信贷风险。

  近年来,各地农信社大多与当地担保机构开展了全方位的合作。但在合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何选择真正实力强、信用好的担保公司,并在合作中最大程度地避免风险发生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为进一步规范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强化风险管理、确保资产质量安全而出台的管理办法,就很有借鉴意义。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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