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西乡县人民法院对2006年2月21日西乡堰口镇堰口村四组农民刘建国持刀行凶伤害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堰口分理处主任韩富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建国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12年。
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是:2006年2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刘建国身藏一把菜刀到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堰口分理处主任韩富志办公室,要求为其贷款20000元。韩富志以刘建国曾有4笔贷款本金共计19000元至今本息未还表示拒绝。刘建国即拔出菜刀,韩富志上前夺刀,刘建国将韩富志推至里间卧室,举刀向韩富志头上砍一刀,韩富志奋力夺刀,刘建国又向韩富志头部连砍七刀,当韩富志奋力从刘建国手中夺下菜刀跑向楼下呼救时,罪犯刘建国又追下楼抽取该分理处后院压水井手柄钢管再次击打韩富志头部。由于被害人奋力搏斗、避让,才幸免于难,随后罪犯刘建国被闻声赶来的群众和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判处刘建国有期徒刑1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刘建国赔偿原告人韩富志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2183.31元。
面对邪恶、无所畏惧、 捍卫正义、勇于献身的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堰口分理处主任韩富志同志的先进事迹得到了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高度重视,省联社迅速组织力量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对受害人及家属进行了慰问。
为了表彰韩富志的英勇事迹,陕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决定对其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向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广大员工发出了“向韩富志同志学习”的号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