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蒲华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农村组织制度的改革创新,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文以福建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例,对现有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构建和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和研究。
在福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于90年代中后期。近年来,全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据统计,福建现有各类农民合作组织3604个,直接加入合作组织的会员达21.49万户,带动农户95.92万户,拥有各类固定资产20.76亿元,股金4.25亿元,年销售收入超过129.87亿元,基本形成了多部门推进、多主体参与、多类型组建、多模式发展的格局。
福建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特点
1.发展环境不断改善。福建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先后开展了农产品行业协会试点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省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试点工作,在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服务群众、强化功能等方面进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宁德市对合作组织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实行税收优惠,并对农产品销售开通“绿色通道”。
2.合作水平不断提升。一是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不断扩展。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涉及我省畜牧、水产、林竹、园艺四大主导产业和九个特色优势农产品,覆盖各县市区的大多数乡镇。二是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在合作形式上,有的是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协会型的专业合作组织。有的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专业合作社。有的在保持合作制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优点,实行了资本、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合作与劳动合作相结合,突破了过去单一劳动合作的形式。三是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已由原来单纯的生产环节扩大到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服务范围由本乡本村为主,逐步向跨乡镇、跨区域发展。全省村及村以下的专业合作组织占总数的51.25%,乡镇一级占31.64%,跨县域的仅占17.11%。
3.运行机制逐步规范。在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基本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不变,按照合作制的要求,民主自愿,不搞强迫命令,规范内部章程,实行民主管理,创新经营机制,合理分配收益。二是坚持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所有权性质保持不变,农民和企业仍拥有完全独立的决策权,专业合作组织只是在生产经营上根据农户生产需要进行指导和服务,农户入社和退社自由。三是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从维护农民利益出发,在技术、资金、信息、生产资料、产品加工销售、储藏、运输等各个环节提供有效服务。
4.功能与作用逐步突显。虽然福建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但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解决龙头企业与农户对接难的问题,延长农产品的产业链,以及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拓农产品市场,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培育优势特色产业形成规模和促进农民增收上,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福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分析
1.龙头企业(公司)带动型。这种形式全省共有359个,占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的9.96%。其特点是由龙头企业(公司)发起,发挥合作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连接基地、农户,对接市场,结成产加销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如龙岩市肉鸡产业协会,是由国家级龙头企业森宝实业(龙岩)有限公司创办的,目前已有会员182个,带动农户510户。
2.部门依托型。全省共有943个,占总数的26.16%。其特点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发起创建的“部门+协会+农户”为模式的专业合作组织,政府离退休领导或部门领导兼任董事长、秘书长,充分发挥部门管理经验、设备和技术优势。莆田市蔬菜协会就是依托莆田市农业局组建的,吸收各地蔬菜生产、加工、销售大户为会员,目前共有会员100多人,带动了全市蔬菜产业的发展。这种专业合作组织与政府、部门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的力量占主导地位,在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初始阶段比较容易成功。但这种模式强化了政府的直接经济行为,不符合合作组织的运行规则,必须加以改造,逐步把主体地位转移给农民,使之真正成为农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组织。
3.专业大户牵头创建型。全省共有1386个,占总数38.45%。其特点是依托能人和专业大户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及资金、销售网点优势,广泛联系农户参加。如宁德市蕉城区三都澳大黄鱼养殖协会,就是由一批大黄鱼养殖专业户牵头创建的,现有会员2000多人,通过强化标准化生产,带动养殖户3000多户,育苗场260家,产值达3.6亿元,占蕉城区农业总产值的50%以上。
4.农民自发组织型。全省有514个,占总数的14.26%。其特点是:农民围绕某一产业或产品,自发组建创办“农户+协会+基地”为合作模式的合作组织。漳州市芗城区芗安蔬菜专业合作社入社股权由社员自主认购,基数为1份,每份入社股权1000元,股权的份数与社员的权益和责任挂钩,单户最高不得超过20份,该合作社有122户认购的股权为1051份,合计入社资金105.1万元。
5.供销合作社转制型。全省供销社系统领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达402个,占全省总数11.1%,入社(会)农户3.4万个,带动农户16.6万个,去年销售农产品达9亿多元。这类专业合作组织,能够充分利用基层供销社的各种优势和资源,比较容易将农民的家庭经营与农业产业化联合在一起,形成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由于许多基层供销社沉重的历史包袱和亏损,加上原有的服务方式,不适应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农民群众对供销社改制的专业合作组织认知度和认可度不高,必须从为社员服务入手,重新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增强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带动能力。
专业合作组织运行机制评价
1.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功能不全。目前,国际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可分为科技服务、供销运输、生产加工、金融合作、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等。而现有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集中在种养业的生产环节,占52.69%。涉及加工、储藏、运输、保鲜环节仅占17.48%,加上多数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偏小,组织内部的运转经费主要靠会费收入,资金困难,导致服务功能偏弱,覆盖面窄,带动能力不强。
2.设立和登记条件不规范。合作组织在国际上多数国家注册为非营利性的公司法人。我国《农业法》强调,专业合作组织要依法登记,但依什么法登记没有明确规定,是归社团法人还是工商企业法人不明确,导致注册登记比较混乱。从调研的情况看,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占总数37.1%,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占13.7%,还有49.2%未登记注册。设立条件更是不明确,社员资格、选举组织机构、交纳股金和发放股权证等在实际操作上不规范,这种状况不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3.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绝大多数的专业合作组织法人主体不明确,组织产权模糊,缺乏自我保护的依据和能力。具体表现在:一是受到各种的行政干预。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和业务部门干预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活动;一些部门乱收合作组织的管理费;有的地方政府强制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使社员和组织“貌合神离”。二是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明确。现在,绝大多数的专业合作组织是通过政府农技部门、龙头企业、传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供销社以及能人大户牵头举办,农民仅仅是业务的参加者。不少农民担心将财产加入到合作组织会出现风险,所以农民社员的股金极为有限,它使得农民在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受到挑战。三是产权界限不明,缺乏对原始资产的明确界定,没有科学的准入、退出机制,农民进出合作组织随意性、偶发性大,难以保证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4.内部管理不规范。一是制度不健全,大都是专业合作组织有章程但不规范,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当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未设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二是民主管理尚未真正落实。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是靠“能人”发展起来的,组织的运转主要依靠个人权威来维系,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会员、社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就只好解散。 三是利益连接机制不完善。在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农户在与公司进行契约谈判时处于不利地位,农户的生产与交易往往受到“挤压”,农产品加工、流通中的增值部分,农户基本不能分享。同时,有些农户还存在“诚信”问题,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公司的利益也难以确保。因此,“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尚不完善、稳定。
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几点思考
1.循序渐进、尊重群众意愿和选择。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农民为改变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而自发组成的经济组织,其目的主要是解决农民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保护农民的利益。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成功经验。不仅组织形式,而且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等都要和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都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从国内外合作组织的发展看,组织目标是否与个人(各有关主体)目标充分接近,其接近程度足以让农民做出参加这个组织的选择。因此,必须将目标转移到农民自愿联合、由下而上,从政策与制度上鼓励、引导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使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彻底分离,真正代表农民自身利益,并在此基础上逐级联合,逐步实体化。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有强大的生命力,是由于它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坚持自愿、民主、股金、平等、教育和联合等原则,所有制表现为合作社社员个人所有与合作社社员共同所有相结合,合作社社员共同所有占主导地位,实行以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以及其他分配形式相结合。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组织,是互助合作共同致富的组织。必须以此为标准来健全和完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3.培育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力。从调研看福建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力普遍比较薄弱,服务功能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涉及加工、储藏、运输、保鲜等环节功能不多,产品的联合销售、市场开拓也刚刚起步。要围绕做大做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一体化经营,大力开发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重点开发“名、特、优、新”支柱产品,使优质产品取得专用标志。改善产品收购地、冷藏设施、加工场地、办公设施、培训场所等硬件设施,增强统一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和提高为社员的服务水平。同时,要引导更多的农民介入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追求加工、销售环节的利益,从农业生产一线游离出来,分享农产品的增值效益。不断培育合作组织自身的经济实力,多种形式壮大合作社资本积累,推行社员入股、用股份合作,吸引大户、龙头企业等各方面资金入社,兴办经营实体。
4.加强公共服务,优化外部环境。政府的认同和支持是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的先决条件。构建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从法律和政策支持方面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一是制定合作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确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规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范围、理顺管理体制;二是加强宏观指导,强化外部支持。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税收扶持和信贷扶持力度,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积极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三是加强市场建设,提供发展环境。在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同时,统一规范市场交易法规,严格市场操作规范,鼓励农民合作组织成为市场主体,发展共同运销,以降低交易运销成本,促进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健康发展。同时应逐步以县(市)农业技术服务部门为载体,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体系与农民合作组织相连接的方式,为合作组织提供服务。四是要加强对农民和合作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传播合作理念,提高合作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技术技能、市场意识、质量意识、标准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中共福州市委党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