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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

日期:2006-11-01 15:46   作者:张旭东 王娅妮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王超英3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充分征求了农民的意见,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

  “我们去了全国20多个省,看了不下数百个合作社,在每个合作社都进行了座谈。”王超英表示,“基层合作社的普通社员、农民成员,包括普通企业的成员和基层干部都广泛地参与了法律的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也强调,这部法律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同时也是一部条文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法律。它的条文相当于合伙企业法的二分之一,公司法的四分之一,便于农民了解和掌握。

  何永坚介绍说,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了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为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这样有利于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也有利于形成生产经营规模,保护农民利益。

  王超英表示,法律通过以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将继续与有关部门配合,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做一些前期的准备工作。“我们准备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道,在示范章程的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的制定以及扶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办法等方面,与有关部门配合一起做好工作。争取制定一些配套法规和办法,以便和法律一起实施。”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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