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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四大特点 黑户农合组织有望“翻身”

日期:2006-11-01 15:10   作者:王志新 阮修星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体现四大特点

  “意义非常重大,这是农业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当记者就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高票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一事采访农业部经管司专业合作处处长赵铁桥时,他在电话那头显得特别的兴奋。

  在今天下午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以143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万多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有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另据北京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及开展党建工作情况调查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6月30日,仅延庆县被统计的169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就有 47个没有在任何部门进行注册,按此比例可以估算目前中国还有多少黑户农民合作组织。另悉,这些未经注册的黑户在税费、运输、贷款等方面一般很难获得政府的扶持。

  但是,合作社法出台之后,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改观。赵铁桥表示,“合作社法通过后,农民将取得法人地位,这将有利于他们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从此,农民合作社可以作为市场的主体进行谈判、进行交易,可以合法地开展各种交易活动。另外,随着合作社户口的解决,有利于国家扶持农民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增加农民的收入。目前,有一些公司、企业利用合作社的名义,非法的享受国家‘三农’政策的一些优惠,这样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和国家的利益。合作社法实施后,将规范合作社的审批和认定,从而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总结了该部法律的四大特点:第一,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当中农民的比例不得低于80%,合作社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有一票基本的表决权。第二,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根据农民专业合作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规定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农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可以由章程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第三,本法规定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它的条文相当于合伙企业法的1/2,公司法的1/4,便于农民了解和掌握。第四,鉴于我们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些问题还需要实践总结经验,然后再上升为法律,因此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阶段性的特点,我们不可能要求这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这部法律可以在实践当中逐步地完善。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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