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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望获金融机构相关单位个人检查权

日期:2006-10-30 11:15   作者:李涛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赋予银监会对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相关的单位与个人相关调查权。

  赋予银监会延伸检查权最早由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倡议,他在去年年中的一次会议上提出研究有关延伸检查权问题,以增加有效监管手段。

  一位银监会高层官员曾告诉记者,现时急需的是监管当局应被法律赋予延伸检查权,有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进行直接调查。他举例说,在内蒙古新丰电厂违规建设事件中,银行并没有向项目贷款而是投到了企业的“现金池”,银监会和银行都无法监控“现金池”资金的流向,事实上由上属集团财务公司贷款给了新丰电厂,他认为这种调控中出现的新问题急需解决。

  上述草案赋予银监会对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相关的单位与个人相关调查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询问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和资料予以现行登记保存。

  赋予银监会延伸检查权对其处理非法集资工作也显然是个好消息。根据有关规定,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基层银监部门负责人反映,因为缺乏调查手段、处置职权,他们难司其职,银监部门目前只对银行业拥有现场检查权、处罚权等职能,并不适用于一般企业。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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