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亲原在家乡的造纸厂当工人,1994年母亲所在的工厂破产倒闭,母亲下岗了。母亲为了维持生计,于1995年北上北京打工,至今她在一家企业已经工作十一年了。该企业与母亲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一年一签。母亲和公司其他员工一样早上9点刷卡上班,下午6点刷卡下班,周六日母亲和公司另一个保洁轮流休一天,母亲也要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及公司内部的其他规章制度。公司没有为母亲上保险,母亲的工资也和十年前一样,甚至还不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对母亲的解释是,母亲仅是公司的临时用工,不属于正式员工,所以不能享受只有正式员工才能享受的待遇。今年9月,母亲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方面的答复是,要想继续在这里工作,就别提签劳动合同的事情,如果一定要坚持签劳动合同,公司将辞退母亲。请问:我母亲是否有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黄 蓉:
你好!
本案涉及的是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劳务合同的特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本案中,你的母亲和公司其他员工一样,每日按照考勤制度的要求上下班,同时受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企业的管理,与公司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你的母亲与公司之间,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本案中,你的母亲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上是企业的成员,提供有偿劳动,所以你母亲与所在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三条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本案中,你母亲与企业之间已经存在长达十一年的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在你母亲提出订立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你母亲的劳动关系。所以本案中,企业因为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就要解雇劳动者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的母亲由于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在企业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你的母亲有权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时企业应当与你母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企业与你母亲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为你母亲缴纳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栏目主持人:唐永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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