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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学鹏:中国农信社的“不可能定律”

日期:2006-10-26 13:39   作者:唐学鹏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从目前的趋势看,盈利冲动强烈的省联社模式却和农户越走越远,而且,目前农信社大部分盈利来自于政策的补贴,相反,实际存贷比却一直处于下降趋势。而对那些需要融资的农户来说,农信社似乎正在越走越远。

  近日传出消息,今年年底举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定下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战略,合作金融立法纳入议事日程。随后,银监会将与国务院法制办协商制定合作金融法事宜。也就是说,从立法的角度,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商行等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将会得到大力保障。

  虽然有关部委力求用法律框架来约束各地对待农信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从本轮农信社改革(即2003年启动的农信社改革)的核心思维来看,同过去的差别并不大,依然是“企业化”思维,同时这个企业“背后的业主”便是相应区域的地方政府。总体政策依然没有决心让农信社成为一个真正的农民互助组织,总想着让它在一定的股权架构下利润最大化(即农信社资金向高利润的非农领域转移),而不是为农户融资提供便利。

  农信社的本质,是防止农村借贷资本和农产流通资本盘剥的一种互助组织,它不应该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而应该以融资最便利化为目标。著名的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也证明了农信社应该是一个社会组织而不是商业组织,社员们出资不是为了资金利息(农信社股金所得的股息应该要低于一般的融资利率),而是为了能在未来某个亟须的时刻得到远远大于出资额的融资。为此,过度的“企业化”思维会让农信社变成一个追求股息、盈利最大化的商业组织,这可能意味信用社的资金方向会脱离农业,并使信用社的性质偏离合理的状态。当然,地方政府追求“农信社成为商业化组织”目标,也是有自己的私心的,它是想让农信社继续成为其控制下的金融窗口。

  简单地说,中国的农信社改革一直存在一个“不可能定律”:地方政府主导的“企业化”思维带来的政府作为“外部人控制模式”,同农信社农户“融资便利化” 目标函数存在天然的矛盾。“外部人控制”的省联社模式将会把机构的盈利(非农方向上资金的使用),中央政府持续补贴的获得以及农信社贷款利率的持续性上浮(用资金价格上升迫使资金非农化)作为目标。这样的结果是,信用社就扔掉了“扶助农业和农户”,它的发展路线背离了它的“出生许可”。

  稍微回顾一下历史,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看见农信社如何存在“不可能定律”。1979年农信社归口农业银行,算是集体金融机构,但是执行的却是国家银行的意志,放弃了民间借贷的功能,成为国家粮食收购的一个协力部门。1982年,中央决定把农信社控制权转给农村群众,支持农村双包户、专业户的发展。但控制权下放只是“虚名”,农户在农信社没有任何股份权限,自然就没有同农信社形成“利益共同体”。1993年,农业发展银行的诞生,它专门负责政策性贷款。让农信社开始远离国家意志,但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基层的退出,造成坏账挤压到农信社身上,农信社普遍资不抵债,并且地方政府已经获得操纵农信社权力,其投资走向依然远离农户,农户贷款难依然如昨。

  为了让农信社具有部分民间色彩,中央启动了2003年的改革,索性将权力完全下移给地方政府,意在实施“利益捆绑”,使农信社更加“地方化”,并鼓励增资强化农户股权。但是,从目前的趋势看,盈利冲动强烈的省联社模式却和农户越走越远,而且,目前农信社大部分盈利来自于政策的补贴,相反,实际存贷比却一直处于下降趋势。而对那些需要融资的农户来说,农信社似乎正在越走越远。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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