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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入股煤矿案例

日期:2006-10-13 09:49   作者:安集   来源:2028期A4版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国君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投资入股煤矿案。经查,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国君于2002年7月,在该区东风煤矿投资入股50万元,截至2005年7月共分得红利60万元。

   在开展清理纠正工作期间,李国君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其投资入股煤矿问题,也未撤资退股。2005年12月唐山市开平区刘官屯煤矿“12·7”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在调查李国君涉嫌徇私枉法问题时,发现了其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李国君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渎侦局局长欧阳亚平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投资入股煤矿案。经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渎侦局局长欧阳亚平于2004年10月,以配偶名义在耒阳市石界煤矿投资入股130万元。

   在开展清理纠正工作期间,欧阳亚平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其投资入股煤矿问题,也未撤资退股。欧阳亚平已被免职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撤资退股。

  重庆市开县伍代强等人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登记投资入股煤矿案。经查,重庆市开县温泉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伍代强、开县科委副主任张立亚以本人名义,以及开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郑宏春、温泉镇党委书记易守国、温泉镇党委副书记谭甲权以配偶名义于2001年12月至2003年4月间,在该县和谦镇金华煤矿共计投资入股89.8万元。

   目前,上述人员均被免职并撤资退股,伍代强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张立亚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郑宏春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易守国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谭甲权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共收缴上述人员投资入股煤矿收益269.59万元。

  湖北省大冶市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党委书记李志刚虚假撤资退股案。经查,湖北省大冶市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党委书记李志刚于2003年12月至2005年1月期间,以配偶名义在该市兴红矿业有限公司、牛头山煤矿共投资入股23万元,已在兴红矿业有限公司获得红利23.8万元;2005年6月,又以本人名义在牛头山煤矿投资入股5万元。

   目前,李志刚已被免职并被责令撤资退股,大冶市纪委已立案对其进行调查处理,其获得的红利23.8万元已被全部收缴。

  山西省宁武县农业局副局长兼经济林开发公司经理郭勇虚假撤资退股案。经查,山西省宁武县农业局副局长兼经济林开发公司经理郭勇于2004年12月,在该县化北屯联营煤矿投资入股80万元。郭勇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职处分,并被责令撤资退股。

  四川省大竹县县长助理王绍奎顶风违纪投资入股煤矿案。经查,四川省大竹县县长助理王绍奎于2000年6月,伙同他人挪用公款407万元购得该县孔家沟煤矿81.4%股份,其个人以配偶名义分得90万元股份。王绍奎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安集)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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