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德良
政府采购的含义与特点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一般意义上讲,政府采购是对各级政府需要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进行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政府直接管理且财政拨款的纯公共性事业单位等实体。政府采购相对私人采购而言,有如下特点: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而不是私人资本;采购目的非盈利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不是赚取利润。采购原则的公开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品种都是公开的,采购过程也是公开情况下进行的;采购范围的广泛性,政府采购除了公务用车、大宗办公用品等,还包括工程和服务等各个领域;采购规模的巨大性。政府始终是国内市场单一消费的最大用户;采购的政策性,政府采购是按一定的意图制定的,这些意图包括保护本国企业和产品,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等。
因此,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以及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成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如何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必将成为我们所需研究的重要课题。
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已全面展开,初步形成了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多种采购形式并存的格局,基本上扭转了政府采购实践工作滞后局面。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不健全,各种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政府采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思想认识不到位。政府采购已实践多年,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政府采购的意义、作用认识不够到位,甚至存在错误的理解。有的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政府垄断,各单位已丧失采购的主体地位;有的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政府控购;有的认为政府采购是走回头路,回到计划经济时代,恢复供给制;有的认为政府采购是变分散腐败为集中腐败;有的部门认为政府采购,影响既得利益,从而产生抵触情绪,故意设置采购门坎;有些地方财政部门也存在种种顾虑,担心推进政府采购会把矛盾集中在财政身上,不但增加工作量,还容易得罪人。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还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
2.管理制度不完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必须把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加强财政支出的中心环节。这些年来,尽管我们在抓财政管理上下了一些功夫,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无法对支出的具体项目进行有效管理,致使财政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相脱节,财政监督形同虚设,难以实现财政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的延伸管理;支出单位自主使用财政资金,支出控制困难重重,资金浪费严重,效益低下;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不透明、不公开、随意性强,滋生许多腐败现象。不仅如此,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往往要求下属单位购买本地区、本部门的商品劳务,推行贸易地方保护主义,此举与市场经济鼓励竞争、反对垄断的内在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势在必行。
3.法律法规不健全。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积极配合。目前,国家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但只有部分省、市根据当地实际出台配套的法规或条例,许多地方仍缺乏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法规(条例),推行政府采购的力度十分有限。加上全国各地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力度还存在着差异,“收支两条线”管理仍未完全到位,很难在同一层面上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影响到政府采购推广和实施。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政府采购制度虽在国际上通用多年,但在我国还不完善,很多人对什么是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问题是提高人们对其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1.政府采购可以合理有效使用公共资金,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长期以来,我国在财政资金管理上存在重收入轻支出的问题,许多用款单位也都把注意力集中在拿资金、拿基数上,不管资金到位后的使用效益,结果造成一方面资金紧张,另一方面损失浪费严重。而政府采购制度,以一整套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以招标为主要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货商付款购买商品和服务,政府既可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又可大幅度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提高公共行政水平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2.政府采购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财政政策的一种手段,可以通过调整采购商品和劳务的数量、品种和频率,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因为政府采购支出可以直接增加当期社会购买力,同时,政府通过直接占有一部分社会商品和劳务以及对这些社会产品和劳务的使用,能够形成一定的配置结构,直接影响社会商品总量与结构平衡。经济过热时,可以适当压缩政府采购规模,即通过紧缩财政政策,减少社会总需求,维护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当经济出现衰退迹象时,可以增加政府采购的规模,刺激总需求扩张,促进经济的增长。
3.政府采购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往来、经贸合作也不断加强,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才能更好地参与国内外政府采购,才能更好地参与世界经济合作。
此外,政府采购还可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抑制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保护民族产业,支持国有企业发展。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问题
加大对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达成共识,树立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避免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误解。第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不是简单的利益调整,也不是财政部门要大权独揽,而是为了营造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腐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迫切需要。第二,政府采购不等同于控购,要认识到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控购是在卖方市场商品货物比较短缺的情况下控制集团需求和集团消费,平衡供求矛盾,避免政府与普通消费者争夺商品;政府采购则是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遏制腐败。第三,政府采购制度不等于供给制,在政府采购中,主体仍是作为商品使用者的各支出单位,而财政只是起到监督、制约作用,避免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政府采购中腐败行为的产生。
2.加强政府采购立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采购行为也是一种经济行为,必然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政府的采购行为。近年来,虽然有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的政府采购条例或暂行办法,但仍欠系统化,未形成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如没有制定《合同竞争法》、《购买本国产品法》等,使得当前政府采购行为法律化、制度化水平较低,个别地方甚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暗箱操作行为,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确保政府采购沿着法制化轨道推进。
3.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实现采购手段现代化
为使政府采购有效进行,一要加大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既要学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又要学习国际贸易相关政策法规,还要学习产品质量等相关知识,要提高政府采购队伍整体素质,实现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化;二要拓展政府采购的渠道和范围,采用网络采购等先进工具,大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实现政府采购手段现代化。
4.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要改进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后,财政监督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可以改变目前财政监督形同虚设,财政管理弱化状态。要实现这个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招、投标等具体工作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第二,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实行政府采购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下拨经费,而是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由于采取直接拨付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量直接办理决算。第三,完善国家金库制度。目前,国库的拨款体系与预算会计管理体系是相匹配的,即国库办理的财政拨款按会计管理体系在银行结算体系中层层拨至用款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付形式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方法。
5.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一要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确保政府采购顺利进行,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产生,坚决克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二要重点抓好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三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四要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开展社会监督渠道,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五要建立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增设政府采购仲裁庭,由各级法院来担当仲裁工作,以体现司法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供销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