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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日期:2006-09-26 09:16   作者:张春华   来源:2021期4版

  商务部、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颁布《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行为,防止价格欺诈,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办法》共26条,主要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促销宣传、建立促销商品价格档案、商品质量保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限量购物、积分优惠卡等特定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则,以及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特价商品已经卖光”这类说法也将违法。《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即今后假如商家宣布降价促销几天,那么所标明的特价商品就必须满足几天的充足供应,否则就要受到查处;如果是限量供应,就必须事先标明数量,消费者可根据数量决定是否购买。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顾客再不用担心买到的不是真正的打折商品。《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办法》构建了较为系统的促销管理制度,其实施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消费环境,促进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禾 木)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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