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您好!
四年前,表姐大学毕业,进了一家企业当财务人员,与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但是一个多月前,表姐接到通知,说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表姐的业务能力已经不能胜任日益复杂财务工作形势。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调整了表姐的工作岗位,可是表姐仍然不能胜任。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与表姐的劳动合同。表姐拿出劳动合同一看,原来以前没有注意到劳动合同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请问,表姐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表姐是否有权得到补偿?
薛 颜
薛 颜:
你好!
本案涉及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1、你表姐的劳动合同的性质。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你表姐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终止日期,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的行为是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属于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可见,你表姐不能胜任工作构成法定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事由,而不能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事由。
3、你表姐可以得到的救济。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所以,公司解除你表姐的劳动合同,应该发给你表姐相当于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栏目主持人:唐永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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