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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烟叶税补充规定

日期:2006-06-01 15:36   作者:厉 征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烟草周刊》2006年第20期一版要闻

    本报讯 继4月2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后,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与之相配套的《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2006]64号),对烟叶税政策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为此印发的通知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工作,认真开展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正确执行《烟叶税暂行条例》及有关征税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要摸清烟叶生产、收购情况,了解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特点和财务核算制度,做好税源分析和监督工作。
  此外,在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与财政部门衔接,了解掌握烟叶税税源等有关情况,财政部门应予积极配合支持。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征收管理,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表式样由各地自定),全面规范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   
  有关权威人士专门就向烟叶收购价外补贴征税的问题作了政策解释,由于各地烟叶收购部门在向烟农收购烟叶的过程中,均会给予烟农相应的价外补贴,有关人士指出,这种价外补贴属于征税范围。
  有关人士指出,各地的烟叶收购价外补贴大多为种子、化肥、烟叶生产设备等实物性补贴,还有少量现金形式补贴。此外,烟叶收购部门还会以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对烟农进行补贴。由于补贴名目繁多,各地标准不尽一致,烟草公司对各种名目的补贴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也较为复杂,要据实计算价外补贴比较困难。为简化征管,便于操作,避免各地执行政策不一致带来的矛盾,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因此,规定中提出的烟叶收购金额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1倍确定,即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厉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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