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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税不等同于农产品免税

日期:2006-06-20 11:10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经济新闻》2006年第1965期三版
编辑部:
    笔者近日在浙江省慈溪国税局周巷分局了解到,今年1月1日国家取消农业税后,部分涉农企业和种养户误以为任何农产品在销售时都免税,操作经常出错,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部分农民误认为农产品销售全部免税,非免税产品当免税产品出售,利益受损。如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税的蔬菜有: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而各种蔬菜罐头(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不属于减免税范围。但有些企业和农户对蔬菜进行排气罐装,却按免税价格卖出去,最终还需向税务机关交税。
    二、申报环节有遗漏,无法享受农产品减免政策。按照政策,种植大户在自产农产品不够销售的情况下向农户收购蔬菜等农产品,应向国税部门申请农产品收购专用凭证,有了这张凭证,才能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但许多种植大户以为销售农产品是全部免税的,不去办证,最终税务部门只能对其征收增值税。
    三、农业企业销售不入账,政府补贴无法享受。我国有关征管法规规定,农业企业每月要把自己的账面销售情况上报给国税部门,账面销售达到一定额度,政府给予相应奖励。而农业税取消后,我们当地部分农业企业在销售免税农产品时就不再开发票,销售征税农产品时才开发票,最终使上报国税局的账面销售额小于实际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无法享受政府补助。
    在慈溪,税务部门正通过联合举办辅导讲座,把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成册送到农户家里等办法,加大对国家取消农业税政策和农产品减免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我认为,农户也要注意主动了解这方面的政策,以避免无谓的经济损失。 
慈溪读者 卢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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