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美兰) 为减轻农民负担,党中央、国务院确立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目标,并加快了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农业税的步伐。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459号令废止了《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宣布该《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5月11日,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
由于我国的烟叶产区多数集中在西部和边远地区,农业基础薄弱,经济结构和财源比较单一,当地经济的培育和公共事业的发展等基本上都要依靠地方政府的投入和推动,如果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不仅会减少当地财政收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烟叶产区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的困难。加上烟叶是卷烟生产的主要原料,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会影响地方政府引导和发展烟叶种植的积极性,对于卷烟工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也是不利的。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充分兼顾地方利益和有利于烟叶产区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开征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家农村税费改革和税制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征收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实现烟叶税制的转变,完善烟草税制体系,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是:1、税制平稳过渡:烟叶税税制要素的确定基本上沿用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2、统筹兼顾:既要兼顾烟草行业和地方政府的利益,也要兼顾税法的规范化要求;3、统一税政和公平税负:既要有利于公平税负、规范烟叶收购行为和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同时也要有利于税收政策的统一,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解决烟叶农业特产税停止征收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实现改革的平稳过渡,有利于保持我国烟叶税制的完整和对烟草行业的宏观调控。烟叶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国家历来对其实行专卖政策,与之相适应,对烟叶也一直征收较高的税收和实行比较严格的税收管理。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1994年以后改为对烟叶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与对卷烟等烟草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一起,构成对烟叶和烟草制品完整的税收调控体系。这次停止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以后,以烟叶税替代烟叶农业特产税,不仅使原有政策得以延续,在税收制度上也保持了烟草税制的完整。这不仅有利于国家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而且也有利于通过税收手段对烟叶种植和收购以及烟草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
了解详细信息请参见《烟草周刊》第18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