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凌晨4点多钟,安徽省安庆市大龙山铁矿一号井下发生坍塌事故,8人被困,其中1人为女矿工。这让我们想起前不久发生在湖南省冷水江市东塘煤矿的一起事故,4月6日,该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9名遇难者中有4名为女性。
女矿工出现在这里刺激大众的眼球,不单纯是一个性别的区分,而是因为,国家明令禁止女性从事矿山井下工作。更进一步讲,除了曝光的这两起事故让我们注意到女工违反规定下井作业,在其他工作领域、其他方面,女工在工作中的正当权益还受到了哪些危害?如何才能阻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4月6日,湖南冷水江市东塘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遇难矿工家属万分悲痛。这起矿难因为有女性矿工遇难而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 郭国权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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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用人,这是谁的责任
□ 本报记者 李彩琴
如果东塘煤矿不发生矿难,也许很多人并不知道,在有些地方还有女矿工存在。国家为了维护女性的生命健康权益,明令禁止女性下井工作。可是这些女工,为了生计和其他的原因,有的在井下已经工作了13年之久。如果不发生矿难,她们还要做多久?
再把历史的页面往前翻,我们还能看到以下这些事件。
去年夏天有这样一篇报道《广州近九成女工不知苯毒可危害生育》,其中提到:在喷漆岗位、粘合模板岗位却几乎都不戴劳保用品,在鞋业和皮革类企业,了解苯中毒知识的女工不到10%!这是广州市总工会和安利联手进行的女工职业健康问卷调查发现的情况。
按规定接受调查的几家企业至少有2/3的员工需要使用劳保用品,但填表时有一半以上员工认为自己不需要劳保用品。不少职工视劳保用品为累赘,即使被迫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也很不规范。戴口罩只罩着口露出鼻孔呼吸的,有手套只是用来应付监督检查,耳塞挂在耳垂下却不愿塞进耳孔。
调查中发现,在电子、化工、玩具,特别是鞋业和皮革类职业病高发企业中,女工占到了50%,甚至80%,育龄期妇女更占到了六成以上,但她们大部分不知道职业病会直接影响妇女生育和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大都不懂自我保护。不懂得职业病防护的育龄女工最易流产,即使胎儿保住了,还是会影响胎儿正常生长,易生畸形儿。
2006年2月20日,四川眉山市东坡区一家非法制造鞭炮的“车间”发生爆炸,两名操作者当场被炸身亡,其中一名妇女还怀有几个月的身孕。
2004年12月25日凌晨4时半许,浙江乐清市柳市镇薛宅村的一无证摩托车修理店发生火灾,3人遇难,其中1人是怀孕3个月的孕妇。怀有身孕还在做这么危险的工作,出了事故就是“一尸两命”,实在不应该。
2004年鸡西“2·23”矿难37名矿工被埋井下,其中就有2名女性。
2005年5月4日晚9点10分左右,山东省五莲县山东泰山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发生爆炸,8人死亡,多为女工。
2005年3月22日7时30分左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湾沟镇胜利煤矿发生一起矿车失控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死者中有3名女性。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人表示,按规定都是禁止女性下井作业的,该煤矿在具体操作中严重违规。
不难看出,在现实工作环境中,女性职工的正当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由于历史遗留、政策不到位、自身忽视保护等多种原因,女性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着伤害而不知,这为事故的发生和职业病的恶化埋下了伏笔。
日前,湖南冷水江矿难责任处理结果也出来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东塘煤矿非法使用女性下井并造成死亡的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4月17日,东塘煤矿矿主苏育田因非法使用6名女工下井作业被处以3万元行政罚款。
此后,劳动保障监察员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初步认定这是一起非法使用女性下井作业的严重违法案件。目前,该案主要肇事者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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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要让法律说话
□ 大 山
为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及企业单位做了大量的工作。让我们先来看看以下几个事例。
山东兖矿集团济三矿把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实实在在地落到行动上,使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该矿在济东新村创建了女工业余学校,对法律法规、女性保健、家庭教育、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培训;对已婚女职工在公休日的基础上,每月增休一天的“家政日”;对哺乳期的女工,矿设立了哺乳专车,方便了女工午间给孩子喂奶,在上下班通勤车上设立了孕妇专座;对女工执行了经期劳动保护、孕期劳动保护、产期劳动保护和哺乳期劳动保护,设置了孕妇休息室。
今年3月初,江苏昆山市部署女职工职业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检查以女职工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以及曾查实存在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为重点。检查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采取的措施;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执行情况;其他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去年年底,浙江省森林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宣布,禁止妇女儿童参加森林灭火。这是出于保护妇女生命安全的考虑而确定的。
东塘煤矿事发后,湖南省妇女联合会严厉谴责煤矿违法使用女工挖煤现象。湖南省劳动厅组织4个检查组分赴各地矿山检查,对冷水江市70多家煤矿、6家非煤矿山共计4713名职工进行检查,查出其中女性249人。可见女矿工下井不是偶发的个别现象,也不是“新生事物”,所以有必要在更大范围内排查,以杜绝悲剧再次发生。
早在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就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工的特殊保护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制度不可谓不细致,规定不可谓不严格,为什么还会铤而走险?为什么还会出现女矿工丧身井下的惨剧?这里面,除了经济利益、生活所迫,还存在什么原因?
东塘煤矿幸免于难的女矿工说,当地很多煤矿都有女矿工。这些农村妇女愿意下到这个漆黑的世界,最主要的是为了每个月上千元的收入,这对于没有多少文化和生存技能的她们来说十分诱人。有了这笔收入足以改善她们拮据的生活。所以,不怕脏不怕累的农村妇女们毅然决然地下了井。
除了妇女自身的原因,执法的漏洞、矿主的明知故犯也不可忽视。所以,要查就要查个彻底,如果为了经济目标而打马虎眼,那对女工的保护、对违规的惩罚就大大打了折扣。
笔者采访了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冯桂萍主任。她介绍说,在西安还没有遇到类似女工遇难的案例。因为西安市里没有矿山,女农民工集中在餐饮、服务等行业。对她们来说,最危险的行业莫过于建筑业了,可建筑业不使用女农民工工作,她们仅在建筑单位里从事做饭等工作。
这就给其他地区有了一点借鉴意义。首先,要在保证女性职工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工作,不要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她们生理上的特殊点,安排她们不适合完成的工作。所以,要切实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就应该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条款,明确女工不能从事哪些行业和工种。
其次就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违法操作的企业和单位,以重典去处罚他们,使他们不再越“雷池”半步。
再次就是增强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大“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宣传,教育广大女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而不是为了赚钱连命都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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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作业的“禁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已经11年了。女性劳动者由于其生理的原因,要享受特殊的保护。《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保护有明确的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即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按照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析》的规定,指每个工作日人均耗能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以上四条分别是对女性特殊时期(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段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如风钻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小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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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的女职工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 镉等属于《有毒作业分极标准》中第Ⅲ-N级的作业。
2、积级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等 。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后,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的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以治疗效果仍不是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到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有关女工保护工作的问答
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
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
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本规定的要求。
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于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2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单位可以因女职工怀孕而辞退女职工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李彩琴 整理)


都是为生活而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