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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小学周边50米内禁止卖烟

日期:2006-03-02 13:43   作者:李兰香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2006年第08期市场·科技

    本报讯 在湖南省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以上场所周边50米半径内的区域禁止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这是《长沙市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办法》自今年起开始实施。
    该《办法》提出,卷烟经营零售点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距离,确保经营户的经营量和利益,防止密度不合理导致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不同区域的合理密度应有不同,应在统筹规划中予以确定和调整。零售点的设立应考虑方便消费者购买。
    对于下列特殊区域、场所,禁止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经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副食经营店除外)以及重点防火区域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以上场所周边50米半径内的区域;违章建筑或规划半年内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不固定经营场所,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烟草专卖局判定其他不宜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的场所。
    《办法》还提出,从事批发和零售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取消卷烟经营资格未满二年的企业或个人,禁止设立卷烟经营零售点。
    根据规定,被许可人因销售假烟等行为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丧失行为能力、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予以注销的,原相应的卷烟零售经营点予以取消,但按照合理布局条件可以在该区域重新设立经营零售点;对原已依法设立的但不符合本办法合理布局规范要求的经营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有关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调整。
    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一个卷烟经营零售点:
    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度假村,营业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招待所等相对封闭的独立经营企业;(二)辖区内的驻军部队生活服务中心或军人服务社,为满足对内经营需要的;(三)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便利店。(李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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