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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 有望年内提交审议

日期:2006-03-07 09:57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经济新闻》2006年第1895期一版
    本报讯 (记者 郑劭清) 记者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获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已经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多方征求了意见,准备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06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该法草案将赋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有关方面指出,多年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目前,各级供销合作社正在按照中央的要求,以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目标进行改革,改革后的供销合作社可以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调整。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曾有137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通过立法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明确国家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政策、坚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该议案建议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除该法以外,还有 《农民权益保护法》立法建议和《动物防疫法》修改建议列入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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