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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代办站不可“一撤到底”

日期:2006-02-10 17:35   作者:王思荣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6年第1878期H3版

    农村信用代办站作为农信社金融服务的延伸,是农村信用社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但在金融理论界和具体工作的探索实践中,出现了农村信用代办站“去”与“留”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鉴于国家已出台政策培育有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今后农村存、贷款业务竞争已不可避免,短期内取消信用代办站会造成存款大量流失,极易产生支付风险。加之农村人口多、范围大,仅靠信用社正式员工对广大农民提供及时的信贷服务根本不可能,也不现实,更不可能满足广大农民的信贷需求。取消信用代办站,虽然会减少代办费开支,但对业务发展不利,增加员工,又会增加更多的费用。因为支农工作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必须有一支人员与农户数量相匹配的信贷支农队伍,必须因地制宜地对信用代办站进行机制创新与管理创新。
    深化改革,改信用代办站为联络员。将信用代办站改为联络员,收回重要空白凭证、公章和账表。凡协助信用社办理的业务,一律在信用社营业网点出具正式手续;凡个人私自办理的业务,信用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理布局,提高联络员素质。在联络员配备上应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既要考虑方便群众,又要考虑节约信用社经营成本。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联络员,联络员既要坚持在原信用代办员中选拔年富力强、素质高的人员,又要在社会上公开选拔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信用社信贷工作的人员担任,要加强培养和教育建设一支爱岗敬业、素质较高的联络员队伍。
    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应有作用。联络员的职责之一是协助农村信用社办理存款业务,信用社按比例支付一定报酬,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调动工作积极性,提升存款业务竞争力。职责之二是协助信用社做好信贷支农工作为信用社提供农户信息,协助信用社考察发放贷款,协助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密切信用社与农民关系,在信用社与农民之间架起存贷业务桥梁,铺平发展道路。要签订《服务协议》,信用社要按联络员工作质量的高低,支付一定的信息费,出现工作失误,给信用社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真正建立起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联络工作运行机制。
    降低报酬,让联络员逐步退出存款业务。随着电子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存款业务量的迅速增加,信用社要用科技手段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自营业务比重。联络员参与信用社存款业务的作用将会逐渐减少,联络员退出信用社办理存款业务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切忌一刀切。必要时各地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降低协办存款的报酬比率的办法,使联络员逐渐自动退出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从而达到降低信用社经营成本,稳妥改革、促进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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