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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冒名贷款”说不

日期:2006-01-26 09:20   作者:马忠 明会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6年第1874期H3版
    在对农信社不良贷款核实过程中,发现有些贷款户名根本不存在,部分农信社大量存在发放“冒名贷款”现象。调查发现,这些“冒名贷款”主要是为了虚增回收贷款本息,更有一些信贷员将“冒名贷款”据为己有,已涉嫌犯罪。“冒名贷款”模糊了信贷资产质量,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影响到信用社正常的经营活动。这种现象在各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基层信用社“冒名贷款”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做假”性质的“冒名贷款”。一些基层社通过正常途径完不成回收贷款任务,就采用“冒名贷款”的形式,虚构借款人,并完善虚假手续。由于虚增的贷款人不存在“欠贷不还”的问题,待到贷款到期便可全额收回,既不冒风险,也不费口舌。至于贷款产生的利息,也有信用社变相支出。二是给死去的人或者没有贷款的人贷款。一些信贷员或者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把大量虚增的贷款以死者的名义完善借贷手续,资金直接进行入自己腰包。还有一些人为了套取资金,给一些根本没有在信用社贷过款的人虚增贷款,然后自己通过开假印章等手续骗取贷款。遇到上级或者上级社检查,就以人死了或者贷款人不在家为由推脱。三是他人贷款资金供自己使用。就是以他人之名为借款人,本人为借款担保人或保证人,借来的贷款为本人支配和使用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家庭成员、亲戚、朋友等名义借款为己所用。
    “冒名贷款”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基层信用社虚构贷款,掩盖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同时,为了支付虚构贷款利息,信用社不得不从别的地方拆借资金,严重损害了信用社的效益。二是直接引发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冒名贷款”已成了信用社身上的一块毒瘤,严重侵蚀着信用社的健康运行。解决“冒名贷款”问题,最主要的还是要完善内控制度,并狠抓落实,严防制度流于形式、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同时,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避免一些基层社为了完成任务而弄虚作假。其次,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职工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遵纪守法和依法经营的意识,注重防范道德风险。再者,要加强稽核检查。联社和信用社要设立两级稽核队伍,一个社要设立一个专职稽核员,负责本社各个网点、各项业务的稽核,信用社稽核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联社稽核部门,由联社稽核部门负责对问题的查处,包括移送司法机关。信用社的业务主管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大对贷款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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