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网站搜索    
  首页中华合作时报安全时讯A1版/安全要闻 → 阅读新闻

2005年安全生产再回首之政策法规篇

日期:2006-01-05 10:40   作者:本报综合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安全时讯》2005年第50期A1/要闻

2005,日益完善的一年

    2005年,上到中央高层、监管部门,下至社会舆论、普通民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关注程度达到了全所未有的高度。2005年的重特大事故多,出台的新法规、新政策也同样多。在2005年,一系列重大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措施的出台,正在慢慢溶化安全生产领域原有的一些痼疾。
    2005年出台的政策、措施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也不少。年初,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曾拟定了一个2005年立法计划,其中法律、行政法规立法项目有《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矿山安全法》(修订)等3部;部门规章立法项目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赔偿办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等19部。
    这个规划中,有5个目前已经发布,还有一些尚在征求意见。按照年初的规划,2005年还有《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旅游区(点)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11项部门规章立法项目需要调研论证。但是从目前法规公布的情况看,2005年的这个立法规划似乎没有按期完成,只有5个部门规章目前已经发布,还有一些正在征求意见,但许多都没有“动静”。
    2005年出台的新政策,多集中在煤矿领域,这与近两年来煤矿企业事故频发有着密切的关系。往往是一些大的恶性事故,暴露的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触发了高层遏制、解决此类事故的决心,然后出台相应的补救、应对措施。这有点“亡羊补牢”的意味,但不管如何,补了总比不补来得好;而且,如果补得及时、补得全面,对安全生产也是非常有益、有效的。这种“亡羊补牢”式的政策,有一些是临时性的,属于临时应急措施;但也有一些是直接把“手术刀”扎向了问题的核心,旨在彻底铲除问题根植的土壤,比如说打击官煤勾结的政策。
    另外,2005年,国家在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监管、安全行业标准等方面也有不少新政策、新法规出台,铁道部、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也有一些新规章、政策、措施出台,正在日益健全我国的安全生产体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截至目前,安徽淮北矿区近10万名矿工领取了《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图为两名矿工刚领到手册。  谢正义  摄


关键词

整顿矿产秩序

    2005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坚持依法行政,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
    《通知》提到出台这个文件的背景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
    通知提出整顿和规范行动的目标,并明确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等六项主要任务,明确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六项主要任务。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已在山西的一些地方试点推行,有望在不远的将来在全国推开。


关键词

防护费提取

    2005年6月7日,建设部下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并且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提取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关键词

安全生产培训

    2005年2月1日,国家安监局制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并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分类、开办条件、资质认定以及安全培训的组织、考核和监督管理等作了细致规定,为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8月4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提出七点要求,强调要加强培训考核,保证培训质量,坚持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培训地点前移到每个区、段、队,突出培训的薄弱点、特殊点和困难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针对目前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煤矿农民工增多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强调煤矿企业必须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LA”安全标志

    2005年7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40号国务院令,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对包括“安全网、安全帽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在内的六类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企业只有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列入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工业产品。
    7月22日,李毅中签署第1号国家安监总局令,发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LA”标志),从生产、销售环节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从采购、使用环节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10月13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公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6大类21种劳动防护用品属于“特种护品”。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这几个法规、规章的实施,完善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律体系,对规范市场、促进劳动防护用品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

群众安监员

    2005年5月31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张成富宣布,针对煤矿事故频发的问题,全国总工会将从6月份开始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全国煤矿井下一线工人中任命约10万名群众安全监督员,逐步建立起煤矿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机制。
    特聘的煤矿群众安全监督员来自煤矿井下,熟悉作业现场,了解安全情况,还要具有3年以上从事井下工作的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等多项条件。群众安监员履行制止违章、发现隐患、报告险情、反映工人要求与心声等职责,并被赋予紧急情况时组织矿工撤离危险现场的权力。


关键词

煤矿整顿关闭

    2005年7月份以来,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河北、贵州、广东等地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8月7日,广东省兴宁市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120多名矿工遇难。
    在此形势和背景下,2005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对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对象、政策界限、执法方式、组织领导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确立了几项影响深远的政策:
    一是确立整顿关闭工作由省级政府统一负责、责任层层落实到市(地)、县、乡政府,这就改变了以往安监、煤监部门单打独斗、势单力薄的状况,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二是确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体制。《紧急通知》明确了整顿关闭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煤监、国土、煤炭行业管理、工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开展联合执法,还规定地方行政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作。
    三是确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负责人从煤矿撤出投资的政策。


关键词

国务院特别规定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9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46号国务院令,予以发布。
    《特别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势确立了须立即停产的15项重大隐患、最高处200万元罚款等多项新的重大政策。
    首先,在分析总结近年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明确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并规定一旦出现这些隐患,都应当立即停产,排除隐患。
    其次,出现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将受到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负责人也将受到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在经济上提高了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处罚的最高限额,大大加强了处罚力度。
    再次,明确了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五项要求。
    第四,确立举报煤矿违法生产奖励制度,数额为1000元至1万元。
    第五,规定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工作失职、渎职,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分。
    9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对举报的范围、方式,奖励金额和资金来源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9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对上述15种隐患进行了细化和界定,详细列举了每项隐患的多种表现形式,共分为60项。重申煤矿若有60多种隐患表现形式中的任何一条,都必须停产整顿。


关键词

打击官煤勾结

    近两年来,煤炭价格节节上扬,许多政府官员投资办煤矿或者投资入股煤矿,在一些地方是公开的秘密。这种现象的结果是一些有“背景”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严重,生产事故频发,大兴煤矿透水事故就暴露了这一点。
    此后,清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资金、打击官煤勾结的战斗打响。国务院办公厅8月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要在9月22日前撤出投资。
    8月30日,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国资监管部门、安监部门、煤矿监管监察机构组成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清理纠正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并重申须在9月22日前撤资。
    9月3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发布,再次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在大张旗鼓进行清理纠正工作的同时,煤矿事故背后的贿赂、包庇、袒护等腐败行为成为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还广泛发动群众、新闻媒体举报各种官煤勾结的腐败行为。李毅中局长后来指出,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有“四查”:查股权,有没有官员和国企负责人入股;查证照,看有没有官员滥用职权,权钱交易;查违法违规,看煤矿安全生产经营中有没有官员公开或暗中支持庇护;查事故处理,看有没有官员庇护、纵容、瞒报。


关键词

30亿国债资金

    因为国有煤矿积累的安全欠账问题严重,2005年3月23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宣布,今年将安排30亿元人民币国债资金用于煤矿安全改造。其中,拨款补助金14亿元,主要用于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中经济较困难的煤矿;贷款贴息资金16亿元,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造贷款项目。各级地方政府也将相应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支持煤矿安全设施建设。从2005年起,争取用2到3年时间,基本完成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任务。
    5月9日,第一批国债资金5020万元下达,用于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04个煤矿建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7月,第二批国债资金4亿多元下达,补助项目共97个,涉及15个企业集团,总投资74亿多元。除国债资金补助4亿多元外,地方政府还将配套1.1亿多元,企业自有资金投资69.1亿多元。
    9月,第三批国债资金9.5亿元下达,共涉及22个省份的750个项目,总投资321亿元。除国债补助资金9.5亿元外,还有地方政府配套2.7亿元,企业自有资金投资179亿元,银行意向贷款额约130亿元。


2005年新法规新制度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第446号国务院令 ◇ 施行时间:2005年9月3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第445号国务院令 ◇ 施行时间:2005年11月1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第440号国务院令 ◇ 施行时间:2005年9月1日
《电力监管条例》
◇ 第432号国务院令 ◇ 施行时间:2005年5月1日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 第430号国务院令 ◇ 施行时间:2005年4月1日

■ 通 知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05〕53号   ◇ 施行时间:2005年10月31日
《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
◇ 中纪发〔2005〕12号   ◇ 施行时间:2005年8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 国办发明电〔2005〕21号 ◇ 施行时间:2005年8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 国发〔2005〕28号    ◇ 施行时间:2005年8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国办发明电〔2005〕6号  ◇ 施行时间:2005年1月24日

■ 部门规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80号 ◇ 施行时间:2005年11月1日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
◇ 科工三司[2005]1220号  ◇ 施行时间:2005年10月13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 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 施行时间:2005年10月13日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 施行时间:2005年9月26日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 ◇ 施行时间:2005年9月26日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安监总煤[BF]矿字[2005]135号 ◇施行时间:2005年9月26日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
◇ 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 ◇ 施行时间:2005年9月24日
《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 安监总办字〔2005〕111号  ◇ 施行时间:2005年9月1日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号 ◇ 施行时间:2005年9月1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 施行时间:2005年9月1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水利部令第26号   ◇ 施行时间:2005年9月1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0号 ◇ 施行时间:2005年7月1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 建办[2005]89号 ◇ 施行时间:2005年6月7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民航总局令第143号  ◇ 施行时间:2005年4月7日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 铁道部令第15号   ◇ 施行时间:2005年4月1日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 国家电监会令第4号 ◇ 施行时间:2005年3月1日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
◇ 安监管管二字〔2005〕11号 ◇ 施行时间:2005年1月24日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
◇ 安监管规划字[2005]4号  ◇ 施行时间:2005年1月6日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 国家安监局令第22号 ◇ 施行时间:2005年1月6日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 国家安监局令第21号 ◇ 施行时间:2005年1月6日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宁夏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施行时间:2005年9月1日
(以上为不完全统计)



编辑:admin

评论 】【 推荐 】【 打印 】 【 字体:
  相关新闻

  新闻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字数:(最多1000字)   姓名:


新闻查询